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517|回复: 9
收起左侧

使用其他公司的分类界定文件申请注册备案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24-5-18 1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davidzjy 于 2024-5-18 14:03 编辑

A企业申请的分类界定走完流程 出了结果 但没有收录到公开的分类界定文件
B企业拿到了国家局发给A的告知书 直接去本地药监局注册/备案与文件内所述完全相同的产品

具体事宜当然要咨询本地药监局 我就是好奇有没有人这么干过 最后能不能成
如果这样能成 为了增加竞争对手的难度 怕不是老板要亲自去走分类界定的全套流程 并且控制住平台账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5-18 15: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没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5-19 07: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分类界定结果是要对外公示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4-5-20 08: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类界定公示结果不能作为其他企业申报的依据,最多可以算做参考的依据,如果本公司的需要进行对应产品的分类界定,需要重新走一遍流程的。

因为虽然公示了预期用途这些,但是其他公司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说明书是不公示的,无法确保其他公司的产品跟你们公司的产品完全一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4-5-20 09: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b怎么拿到国家局回复A的函件的?

有内鬼?

可以报警了

b用公开的信息申报是另一个问题。

点评

就是考虑内鬼或者注册人员离职的泄密风险 报警又有什么用呢 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衡量的财产损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5-20 10: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1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luknqqnuq1 发表于 2024-5-20 09:20
b怎么拿到国家局回复A的函件的?

有内鬼?

就是考虑内鬼或者注册人员离职的泄密风险
报警又有什么用呢 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衡量的财产损失

点评

起码内部自查一下啊 你描述的是,a企业自己都没收到,相当于函件被拦截了,或者政务平台的反馈被删除了 最低也要找出原因,避免下次还犯吧。 那是不是还有其他行为? 收集一下,问问律师怎么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5-20 16:5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4-5-20 16: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zjy 发表于 2024-5-20 10:20
就是考虑内鬼或者注册人员离职的泄密风险
报警又有什么用呢 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衡量的财产损失

起码内部自查一下啊

你描述的是,a企业自己都没收到,相当于函件被拦截了,或者政务平台的反馈被删除了

最低也要找出原因,避免下次还犯吧。

那是不是还有其他行为?
收集一下,问问律师怎么办。

点评

我只是假设 A有了 而且注册成了 现在B拿着同样一份文件能不能去注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5-22 17: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4-5-22 17: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luknqqnuq1 发表于 2024-5-20 16:53
起码内部自查一下啊

你描述的是,a企业自己都没收到,相当于函件被拦截了,或者政务平台的反馈被删除 ...

我只是假设 A有了 而且注册成了 现在B拿着同样一份文件能不能去注册

点评

理论上是可以的 药监审评原则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 B能证明自己的器械,和已经获批A的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批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5-23 08: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4-5-23 08: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knqqnuq1 于 2024-5-23 08:19 编辑
davidzjy 发表于 2024-5-22 17:07
我只是假设 A有了 而且注册成了 现在B拿着同样一份文件能不能去注册

理论上是可以的

药监审评原则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

B能证明自己的器械,和已经获批A的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批准

提交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另行评价 ,只是从产品是否为医疗器械角度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4-5-23 08: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心,没有授权的话不能用的。至少明面上不能用。

你可以在审评的时候,作为参考性资料给审批看,但是不能放到注册资料里。

官方其他的不好评价,但是在形式这一块,绝对是把握的死死的。


然后就是楼上说的,分类界定是针对特定产品的。没有普适性。说到底还是要搞定主审。
如果你搞定主审了,也就不需要这个了。
要是你没搞定,有这个也没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8 06:42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