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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8.11.1 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办法,并确保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留样(文件中是否根据留样的目的明确了留样的数量、留样方式、观察方法、观察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是否有留样室(或留样区),留样室(或留样区)的环境是否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是否配备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 8.11.2 应当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3.植入性医疗器械和IVD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也均有2中类似的描述 4.《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北京局》: “本检查指南适用于无菌等有微生物指标要求的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有留样需求的产品。”
二、问题
1.基于上述法规,对于无菌、植入和IVD产品,留样应是必须的;而对于其他的产品类别仅是根据产品和工艺特定企业自行规定,所以在分析合理的基础上可以不留样么?
2.参考《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北京局》,留样数量的规定为“1.至少能支持一次质量可追溯检测”,而留样检验项目的规定是“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留样检验或观察的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为例,全项目的检验往往需要多个样品,留样检验的项目能否仅是企业识别的一些关键性能指标,进而减少支持一次质量可追溯检测的留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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