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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牛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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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质量管理里取样人和接收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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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18 16: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规范里没有写明“禁止、不能、不可以”等字样的,就默认为可以的。嘻嘻

如果按以上理解,就是可以的呢!但终究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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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10-18 16: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QC分开人不就可以了  QC就一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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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8 17:1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五二七 发表于 2023-10-18 16:49
你们QC分开人不就可以了  QC就一个人啊?

就是想知道都是同一个人可不可以,分开当然是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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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18 17: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两个人的工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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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8 17:2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清草堂 发表于 2023-10-18 16:00
就1个QC,这能行???

新版GMP下来后,想把从取样到检验都由QC完成,每个QC负责自己要检的样品,理化的自己取样自己检,微生物的也自己取样自己检

点评

没有这回事吧,GMP没有说取样必须是检验的QC去取样啊!“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这里讲的是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取样人员进过授权,我觉得QA经过授权去取样也未尝不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0-1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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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18 1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样的职责放到了实验室里,但实验室可以授权给QA取样,但授权不授责
样品接收不仅仅只是接收,还包含了复核的工作,样品信息和样品是否一致,数量、名称、代码、请验项目等是否正确,这就注定和取样不能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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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8 17: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wzzz2008 发表于 2023-10-18 15:25
听说有的公司,质量部就一两个人。

我怀疑你在说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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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0-18 17: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默默 发表于 2023-10-18 17:21
新版GMP下来后,想把从取样到检验都由QC完成,每个QC负责自己要检的样品,理化的自己取样自己检,微生物 ...

没有这回事吧,GMP没有说取样必须是检验的QC去取样啊!“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这里讲的是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取样人员进过授权,我觉得QA经过授权去取样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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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10-18 20:0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3771305602 发表于 2023-10-18 16:01
取样的要求放在了2023年版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
其中的奥秘需要自己体会
作为官方认为


你想多了。其实就是这次的翻译,翻译的英文原版是这么写的。
据说上海市的药品抽检,都上海药检所去取了呢。北京药监局估计也想这样,但是看看现在的实际情况,我也不多说了,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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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9 10:4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清草堂 发表于 2023-10-18 17:46
没有这回事吧,GMP没有说取样必须是检验的QC去取样啊!“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 ...

培训机构解释,药监局把QA取样定为了缺陷项,QC取样肯定是要执行了,主要就是想问问大家这两项能不能同一个人

点评

以下来源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回复,自行体会吧。 回复:你好,2010版GMP及取样附录对取样人员的要求是:取样人应经授权,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0-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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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0-19 1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默默 发表于 2023-10-19 10:46
培训机构解释,药监局把QA取样定为了缺陷项,QC取样肯定是要执行了,主要就是想问问大家这两项能不能同一 ...

以下来源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回复,自行体会吧。
回复:你好,2010版GMP及取样附录对取样人员的要求是:取样人应经授权,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一般成品由QA取样,也可采取上述授权不授责的方式指定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取样,取样操作规程中应对取样人员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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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19 11: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个人的话就不存在接收样品的事情了,直接登记样品,接收记录不适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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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9 15:1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3657200472 发表于 2023-10-19 11:26
1个人的话就不存在接收样品的事情了,直接登记样品,接收记录不适用,删除。

这样确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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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9 15:2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清草堂 发表于 2023-10-19 10:50
以下来源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回复,自行体会吧。
回复:你好,2010版GMP及取样附录对取样人员的要求 ...

没办法,GMP确实没有强制规定,我们这边的慢慢变成行规了,有些人就是喜欢咬文嚼字,只能从中斡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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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国家局这个甩他脸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0-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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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0-19 15: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默默 发表于 2023-10-19 15:21
没办法,GMP确实没有强制规定,我们这边的慢慢变成行规了,有些人就是喜欢咬文嚼字,只能从中斡旋了

直接把国家局这个甩他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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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6: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生活QQ 于 2023-11-8 16:21 编辑

标题:关于成品取样 2018-07-05
咨询内容:国家局有关GMP问题的咨询中有关于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由谁取样的解答,当中提到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取样可以采取授权不授责的方式,让生产人员经培训,QA授权后,生产人员按SOP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取样。我厂生产口服固体制剂(片剂和胶囊剂),我们自己文件规定成品取样在内包装结束后取样(分别在工序的前中后段取样),那么这个成品的取样也可采取上述授权不授责的方式取样吗?
回复:你好,2010版GMP及取样附录对取样人员的要求是:取样人应经授权,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一般成品由QA取样,也可采取上述授权不授责的方式指定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取样,取样操作规程中应对取样人员明确规定。

1:这是国家局在2018年的回复,基于成品;2:咨询人提到QA授权,QA在取样这个活动中,根本无权授权;3:取样是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取样。基本要求和有权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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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1-9 16:30: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暖橘。 发表于 2023-10-18 15:48
取样人员可以时QA人员也可以时QC人员也可以时生产人员,但是必须有资质的培训以及授权,那你的问题也就是可以的如果人紧缺的话。

有的公司自己取样自己检测自己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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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4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取样都一样只要按照合规取样规程操作、控制好现场微生物不被交叉感染或现场符合GMP要求,何必计较QA和QC。
取样人和接受人是双人复核机制,如果人手已经紧缺到这种地步。
不符合GMP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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