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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片剂胶囊剂与化药片剂胶囊剂共车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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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 11: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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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想咨询下,中药片剂胶囊剂与化药片剂胶囊剂设在一个车间,一个空调系统,前端制粒不共线,后端内包共线,这样操作可行否,有没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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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9-1 13: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CDE发布关于共线生产的文件  可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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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9-1 16: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根据具体产品评估,共线生产的风险评估。基本要求空调系统要分开,防交叉污染,另可以先与省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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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9-1 16: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
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
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
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GMP2010 年修订版
12/53
(三)生产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
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
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
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
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中药和化药共线:中药与化学药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生产时,应重点考虑化药对于中药产生污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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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2 08: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阳阳傻傻 发表于 2022-9-1 16:37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
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 ...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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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9-2 17: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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