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7145|回复: 36
收起左侧

[计量校准] 升到了副高级工程师,发个帖子庆祝(关于GMP校准的理解和计量法规对校准的理解)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6: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咏问 于 2012-11-1 16:42 编辑

关于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关于新版GMP中校准的理解:
1.  标准中使用了“校准”,而未使用“检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一切以满足实际要求为目标。

2.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校准,说明除了检定规程外,其它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也可以用于执行校准的依据,例如国家校准规范,企业内部校准规范,在既无检定规程又无校准规范时,可以临时依据“操作规程”及测量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或产品说明书进行校准。绝对不允许未经校准的测量设备投入使用。校准必须“定期”是指按规定的校准时间间隔(对于检定称为检定周期)进行校准,不允许超期使用。“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就是说“操作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也是计量校准的依据,校准时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3.  “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指的就是GB/T19022标准中的“测量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测量设备”远比“计量器具”的范围宽,哪怕是“生产设备”一旦起到了测量作用(包括检验、监视、控制、实验和测量的作用),也就同时具备了测量设备的特征,起到测量作用的记录设备、控制设备、生产设备、计算机软件、工艺准备等也必须同时像管计量器具一样纳入管理,并执行计量校准。


4.“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指的是要按工艺过程监控和产品质量检验等要求的“测量范围”来确定“校准的量程”,而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校准。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小于使用范围的,校准量程要扩大到使用范围,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大于使用范围的,只要确保在“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校准,其余范围是否校准和校准的结果好坏都无所谓,这不是GMP认证关注的问题。


5.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就是说不可以用同级比对的方法进行校准,校准时应该使用准确度等级高于被校准测量设备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但是也没有强调必须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因此一般“工作标准”,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是可以的。在校准记录中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目的是“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这是所有计量校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GMP并没有提出什么特殊要求。


6.  除了衡器、量具、仪表等大家熟知的计量器具外,“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也“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这告诉我们那些看似非计量器具的记录设备、控制设备,只要为了实现测量所必需的东西,也应该给予标识。这同时还应该包括计算机软件、专用测量工装,以及兼有测量设备作用的生产设备等,均应有计量校准合格与否的标识,在GB/T19022中实际上指的是“计量确认标识”。


相关的法律规定:
1.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计量器具分强检跟非强检,用于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的,且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应该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也就是计量所。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有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就是说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自觉自愿的行为,对我们企业的计量管理体系来说,就是要满足GMP的要求。
2. 内部校准应符合《内部校准要求》CNAS-CL132011的要求。相关联文件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注:以上内容在网上可以查到,本人只是整理。希望这个帖子有价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2-11-1 16: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楼主   帖子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6: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庆祝贴有意义!祝贺楼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7: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12-11-1 16:49
恭喜楼主   帖子不错

有人夸奖时,回帖是更是个美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7: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逸小小 发表于 2012-11-1 16:53
对,这种庆祝贴有意义!祝贺楼主

板凳也( ^_^ )不错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8: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贺来了,有红包没?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8: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1.  标准中使用了“校准”,而未使用“检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一切以满足实际要求为目标

这句话,怎么看出来实事求是,而不是用词不当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9: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值得庆贺
不过副高不是目标,还要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啊,前面都有院士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1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整理的很好,学习了。{:soso_e16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1 20: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2-11-1 20: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楼主,天道酬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11-1 22: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2 07: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该给你提工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2 08: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级别、收入两不误。努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药徒
发表于 2012-11-2 0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1-2 10: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恭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08: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的风 发表于 2012-11-1 18:32
1.  标准中使用了“校准”,而未使用“检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一切以满足实际要求为目标

这句话,怎么 ...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计量器具分强检跟非强检,用于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的,且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强检计量器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2-17 1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好资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2-17 1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18 20: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3 10:46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