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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咏问 于 2012-11-1 16:42 编辑
关于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1. 标准中使用了“校准”,而未使用“检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一切以满足实际要求为目标。
2.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校准,说明除了检定规程外,其它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也可以用于执行校准的依据,例如国家校准规范,企业内部校准规范,在既无检定规程又无校准规范时,可以临时依据“操作规程”及测量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或产品说明书进行校准。绝对不允许未经校准的测量设备投入使用。校准必须“定期”是指按规定的校准时间间隔(对于检定称为检定周期)进行校准,不允许超期使用。“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就是说“操作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也是计量校准的依据,校准时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3. “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指的就是GB/T19022标准中的“测量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测量设备”远比“计量器具”的范围宽,哪怕是“生产设备”一旦起到了测量作用(包括检验、监视、控制、实验和测量的作用),也就同时具备了测量设备的特征,起到测量作用的记录设备、控制设备、生产设备、计算机软件、工艺准备等也必须同时像管计量器具一样纳入管理,并执行计量校准。
4.“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指的是要按工艺过程监控和产品质量检验等要求的“测量范围”来确定“校准的量程”,而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校准。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小于使用范围的,校准量程要扩大到使用范围,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大于使用范围的,只要确保在“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校准,其余范围是否校准和校准的结果好坏都无所谓,这不是GMP认证关注的问题。
5.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就是说不可以用同级比对的方法进行校准,校准时应该使用准确度等级高于被校准测量设备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但是也没有强调必须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因此一般“工作标准”,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是可以的。在校准记录中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目的是“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这是所有计量校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GMP并没有提出什么特殊要求。
6. 除了衡器、量具、仪表等大家熟知的计量器具外,“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也“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这告诉我们那些看似非计量器具的记录设备、控制设备,只要为了实现测量所必需的东西,也应该给予标识。这同时还应该包括计算机软件、专用测量工装,以及兼有测量设备作用的生产设备等,均应有计量校准合格与否的标识,在GB/T19022中实际上指的是“计量确认标识”。
相关的法律规定: 1.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计量器具分强检跟非强检,用于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的,且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应该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也就是计量所。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有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就是说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自觉自愿的行为,对我们企业的计量管理体系来说,就是要满足GMP的要求。 2. 内部校准应符合《内部校准要求》CNAS-CL13:2011的要求。相关联文件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注:以上内容在网上可以查到,本人只是整理。希望这个帖子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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