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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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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6-12 13: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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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张家港市格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该企业现有从业人员80人;生产现场储存、使用高锰酸钾(275公斤)、硝酸(10升)、六次甲基四胺(10升)、盐酸(4.5吨储罐)、液氧(3.16立方米储罐)、液氮(11.14立方米储罐)、片状氢氧化钠(50公斤)。上述危化品及相关存储设施于2010年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存在问题:
该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5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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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3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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