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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5日,CDE官网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这是自16年前,即2005年的《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生物制品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的监管将成生物制品行业洗牌新“杀器”,生物制品安全,关乎民生,本文以思维导图形式梳理了《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液相关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分类更科学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是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重要手段。药企发生药学相关变更时,变更评估时应参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进行评估,在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下,确定变更的申报路径、变更的性质和分类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对各变更事项风险评估分级是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分为三类,分类的过程中参考了欧美等先进医药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按药学变更可能对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变更分类。
依据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由高到低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对于重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对于中等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且不降低产品的质量可控性。需注意的是中等变更已经取消征求意见稿中的中等变更A、中等变更B了,并且取消了三大类变更的定义,但2020年04月30日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可作为变更分类评估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生物制品——原液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生物制品——原液常见变更事项如下表:
A、表达载体、种子批及细胞库B、培养基和生产用原材料
C、生产场地、规模和工艺 D、工艺过程控制
E、质量控制
F、生产中直接接触材料及容器
G、贮藏条件和贮藏期
参考文献 [1] www.cd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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