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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类CE自我声明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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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7 16: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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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公司生产C产品,供货给B公司的。B公司拿C产品去找欧代办了C产品的CE自我声明。
现在A生产公司把B公司办的C产品的CE自我声明中的公司名称改为A生产公司去使用,这样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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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8 08: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规。
1、B公司拿C产品做了CE自我声明,那么产品上标识的制造商应该是B公司,欧代的信息也是B公司的欧代,A公司是作为背后的代工厂,产品上是看不出来的。进入欧盟销售,还要把这个产品进行注册登记,欧代是收费的。登记的制造商信息肯定也是B公司。
2、A公司直接改B公司的自我声明:A公司的欧代信息?欧代签合同了吗?自己做的C产品是否让欧代去注册了?产品上的标识内容制造商和欧代信息正确?相应的CE技术文件都准备了?
MDR下以贸易公司名义出口和贴牌类的预计会减少,但凡有点技术含量的,都不可能轻易地把自己的技术文件这类资料交给贸易公司。贴牌类的,代加工方也要在欧盟的EUDAMED中进行注册。欧代、进口商也会加强对代理、进口产品的合规性检查,因为都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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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9 1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但凡有符合要求的整套技术文件,都花了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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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9 21: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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