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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 药品储存温湿度偏差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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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6-3 1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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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研究药品流通环节储存温湿度偏差管理,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 “9001 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同时,参考品种稳定性试验数据,拟定药品储存温湿度偏差管理方案,请给予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常温储存品种(10℃-30℃)
从理论及考察结果分析,常温储存产品对温度普遍较不敏感,储存环节一般不会向上漂移,但在冬季有可能向下漂移,短期内向下漂移至10℃以下0℃以上,是否可以接受。
二、阴凉条件储存产品(不超过20℃)
该类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长期试验温度条件为25℃士2℃,稳定性试验多数在25℃士2℃条件下考察,据此分析,温度漂移至25℃、漂移时长6小时、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哪个时间段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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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6-3 14: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能不能接受还是要看库房储存的药品,但也仅仅是短暂超温对药品质量没有影响,不能成为超温的借口,还是需要制定CAPA避免再次超温。

点评

这里主要是针对偏差处理来探讨的,储存条件肯定要按说明书标识的条件执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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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6-8 14: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学习的哥 发表于 2021-6-3 14:16
具体能不能接受还是要看库房储存的药品,但也仅仅是短暂超温对药品质量没有影响,不能成为超温的借口,还是 ...

这里主要是针对偏差处理来探讨的,储存条件肯定要按说明书标识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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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6-9 09: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中国的政策制订者比较教条,照搬国外的条款就万事大吉了。为什么制剂稳定性考察政策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进行,譬如出口的可以按照现有的条件进行,内销的为什么不按照30℃士2℃考察等?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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