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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标准文件] 不同国家标准品是否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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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9-11 11: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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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不同国家的标准品能否通用?是否有一些法规文件规定呢?
比如一个标准物质,国内、美国、欧洲等其他国家都有出售,如果采用国内的标准品或其他任一国家的标准品,是否可行呢?
最好说明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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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9-11 12: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工作对照品都认可,有标化,可追溯到法定对照品就行。直接用当然不行,否则还叫什么“法定对照品”,在中国就按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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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8-9-11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1、通用的目的是什么?
2、自己有标准为什么要使用其他的标准,如果其他标准要求更高,你的产品也符合要求,可以申请修改质量标准啊,国家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3、如果仅仅只是限度变化,作为自己企业的内控标准就可以了。

个人理解,如有理解偏差,欢迎各位专家予以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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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9-11 13: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先比对,如果不是USP、EP、C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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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9-11 13: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都是取决于公司产品制定的质量标准参考哪国标准制定的,或是准备销售到哪个国家,注册申报资料时使用的标准品是什么的;
如果参考中国药典一般都是使用中国中检所啊,什么的。参考USP、EP之类的,最好使用USP、EP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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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10: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色谱微信群,加zorro_zheng,加时请提示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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