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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总局审核查验中心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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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1 16: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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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药品性状被判不合格能申请复验吗? 2016-12-28
咨询内容:老师好!有问题咨询您:如果药品性状(颜色)被某药检所判定不合格,企业能申请复验吗?如果不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出处吗?如果能,但被申请复验的药检所不接受,企业该如何处理?谢谢您!
回复:请咨询相关部门。

应该是回复之前某企业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该企业又继续提问。感觉回复的比较威武霸气,问题问的也有点幼稚,在这公开的问题咨询上,如何叫人家给出明确的答案。


QQ截图201701111632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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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球踢得很好  发表于 2017-1-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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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1 16: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厂家还是有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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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应该是想法大大的有,但是提问错地方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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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16: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独钓寒江雪丶 发表于 2017-1-11 16:39
这个厂家还是有想法的

哈哈,应该是想法大大的有,但是提问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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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1 16: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公开呢?相关部门是哪个?中国有这个部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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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是你让回复问题的人员如何回答,你觉得现有的规定能涵盖所有问题的答复吗?一旦在政府公开咨询栏上进行了回复,就要负责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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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16: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度下 发表于 2017-1-11 16:55
为什么不能公开呢?相关部门是哪个?中国有这个部门么?

关键问题是你让回复问题的人员如何回答,你觉得现有的规定能涵盖所有问题的答复吗?一旦在政府公开咨询栏上进行了回复,就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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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1 17: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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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11 17: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向中研院提出复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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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关键是人家接不接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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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1 18: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回复非常不负责任,还不如没有回复。不管是谁在做这个回复,都是代表部门甚至代表政府在回复。如果只是踢皮球,不如关闭问答栏目,大家都省心。
从监管方的角度来说,对于明确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行还是不行。不明确的问题,也必须有考虑的要点,哪些考虑导致不好说行,哪些考虑不好说不,
可以没有结论,但一定要有过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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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否则关闭栏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8 08:20
的确,这样的回复还不如不说的好,起码给个明确的说法,叫咨询什么部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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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史上最神秘权力最大管辖最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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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20: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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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08: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漫长黑暗 发表于 2017-1-11 18:13
我觉得这个回复非常不负责任,还不如没有回复。不管是谁在做这个回复,都是代表部门甚至代表政府在回复。如 ...

的确,这样的回复还不如不说的好,起码给个明确的说法,叫咨询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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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08: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wsx 发表于 2017-1-11 17:19
直接向中研院提出复验申请。

哈哈,关键是人家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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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2 08: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问到谁了谁就得负责到底,咨询相关部门也是要由他们咨询,或者明确是哪个问题,甚至直接问谁,既然是公仆,做事情有什么可遮遮掩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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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很多法规的不健全,作为企业又找不到合理解释的途径。要不这两天在网上看到某企业针对抽检不合格的一个公告,自己都说有点赌气性质的发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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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2 08: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2 发表于 2017-1-11 16:57
关键问题是你让回复问题的人员如何回答,你觉得现有的规定能涵盖所有问题的答复吗?一旦在政府公开咨询栏 ...

政府、机关应该这样做事情,比如:你有个问题问到了卫计委,卫计委相关人员一看,这是药监局的事情,于是联系药监局人员进行解答,并告知提问人员,这个问题由什么部门什么人员在什么时间之前给你答复,如果没有答复,你可再联系我。。。,如果有问题不清楚的,解答人员应与提问人员主动联系,搞清楚是什么问题即可。只要你坐到了这个位置上,就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否则纳税人为什么让你坐这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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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起码回复应该明确找哪个部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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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12 0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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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0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than518 发表于 2017-1-12 08:43
政府、机关应该这样做事情,比如:你有个问题问到了卫计委,卫计委相关人员一看,这是药监局的事情,于是 ...

是的,起码回复应该明确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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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09: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than518 发表于 2017-1-12 08:32
这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问到谁了谁就得负责到底,咨询相关部门也是要由他们咨询,或者明确是哪个问题,甚至 ...

哎,很多法规的不健全,作为企业又找不到合理解释的途径。要不这两天在网上看到某企业针对抽检不合格的一个公告,自己都说有点赌气性质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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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2 09: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是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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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可以继续提问。问下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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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09: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yu 发表于 2017-1-12 09:07
相关部门是那个部门

哈哈,可以继续提问。问下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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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2 0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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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关键是人家说了申请复检,人家不接受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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