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238|回复: 6
收起左侧

[现场管理] 解读 - “药品飞行检查”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14 1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意林枫 于 2016-10-14 10:55 编辑

培训分享,下载请回复!《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一 、 飞行检查办法适用范围和形式 ( 飞检不限于 GMP  检查 )
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二 、 飞行检查的责任与分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
或者阻碍。
三 、 飞行检查的原则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围绕风险、公开透明。
四 、 飞行检查的纪律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
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参
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
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 启动
一 、 飞行检查的原因
(一)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 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

解读-“药品飞行检查”.pdf

264.06 KB, 下载次数: 104

专家解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14 15: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0-15 23: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18 11: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2-24 09: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22 08: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3-5-3 1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5 08:2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