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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意林枫 于 2016-9-2 08:00 编辑
标题:药用胶囊
提交日期:2016-08-19
[内容]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胶囊剂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86号)的要求,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食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应符合标准规定。
请问做为制剂企业,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进行全项检验的要求如何理解?其中的铬元素限度测试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是否强制要求制剂企业配备原子吸收仪自行进行检测?
另一方面,对于制剂的成品,注册标准中往往并不包括胶囊铬含量限度的要求,那么在出厂销售时所谓的全项检验是否也需要包含药用胶囊的铬限度检查?
在生产工艺没有引入外源铬污染的前提下,如果药用胶囊在购入时已经进行了铬限度的测试,为何还需要在制剂产品出厂销售前再次检查铬含量?能否通过风险评估方式确认工艺过程中没有增加铬污染的风险?
GMP检查时会不会要求胶囊剂的制剂企业一定需要配备有原子吸收仪?委托第三方检验是否可以接受?尤其是企业胶囊剂型生产批次比较少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地方局备案。
[回复]请咨询发文单位,即国家局。或咨询当地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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