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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 | 2016年04月20日 | | 近日,安徽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对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选择、储备药品管理、调用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和储备药品的使用效率,使储备资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该省省级医药储备规模暂定3000万元,主要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企业所有、政府补助、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社会化储备模式。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省级医药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及周转、药品过期报废等费用,并实行总量包干的专项补助资金。每年4月底前,省经信委等部门制定省级医药储备品种及数量计划,下达给有关承储企业执行。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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