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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6-2-21 16:14 编辑
2月20日,国家食药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初,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是旨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一项药监系统强力推进的工作,为何会被突然“叫停”?我是一时想不太明白。按国家食药总局同日发布的《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中给出的理由,是因为“2013年1月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和2015年总局修订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药品GSP)中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规定与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有关要求不符”。 我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其实是对“‘叫停’电子监管码强制上传”的一个原因说明。 不论咋说,一项系统工程的突然“中止”,其中一定存在着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但无论这事最终结果如何?我是为国家食药总局“点赞”! 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就立即着手分析解决问题,才是一个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毕竟利益相关方“博弈”中的“新增成本”必然会被转嫁到药品使用者身上,“受伤”的是药品消费者,这大大地违背了推行这项工作的“初衷”。 在“GSP修订征求意见”的附件中特别指出:“此次(GSP)修订工作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强调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特药等法规规定的品种另行规定”。 另外,“GSP修订征求意见”的附件中,对于涉及“收货验收、出库或者销售扫码、计算机管理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删除或调整,特别是“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我预测不出下一步国家食药总局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会不会提出啥新的要求,但若是CFDA对药品经营企业“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那药品生产企业是否还有必要将“电子监管码和数据上传”继续下去?相信制药企业自已也有能力作出正确决定。
注:写得很匆忙,未校对和修改,请大家的交流中对该文件中存在的错误及时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