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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968] 【数据完整性】记录中的特例的法规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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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6-1-20 08: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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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6-1-20 09:05 编辑

    大部分人都喜欢对别人的观点质疑,都喜欢让别人对发表的观点找法规依据和出处。
    这是一种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是追求真理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态度!
    我是一个不喜欢搬着法规进行解读的人,我看的书籍很多、很杂,对于很多法规,也都是看一眼,结合自己个人的理解,然后就把法规原文忘掉了。
    所以,我的观点,很多人让我找依据和出处,我还真的莫名其妙,不知所措,我只知道,我的观点,一般是没有什么大的错误的,即使有一些不着边际的空想和思维的超前……如果你留心,都可以找到依据和出处!或者找到近似的、可类比的依据和出处!


    正如昨天发表的:
   【数据完整性】记录填写中的特例!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你们都反对我的观点。
    但是你们真的好好学习相关法规了吗?
    各个国家、各个机构的规范和指南,你们都看遍了吗?


    仍然是WHO的《数据与记录管理规范指南》,这次我可不告诉你第几页第几节第几行了,自己找吧!

    用抄录的方法代替另一个操作员进行记录应当仅用于如下特殊情况:
    ‐ 记录行为本身对产品或活动造成风险,如无菌操作区操作员记录造成的生产线干预;
    ‐ 为了适应文化或消除读写/语言局限,如操作员进行操作而由主管或上司进行观察并记录。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监管型记录应当与实施任务同时进行,并应明确记录所监测任务的操作人以及记录完成人。
    所监测任务的操作人应当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对文档进行复签,这时侯,回顾性复签也是允许的。
    监管(抄录)文档的完成流程应当由一个已批准的规程描述,该规程还应当明确该流程适用的活动。

    是不是和我帖子中写的观点一致啊?


    还有,既然原始数据可以是纸质记录、电子数据、音频、视频等一切可能的媒体,那么,我们利用电话报告、视频报告、远传数据……进行异地填写记录,或者利用电子数据、录音、录像……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事后填写纸质记录,辅以电子数据打印、录音、录像等媒体的原始数据,当然也是可行的了。
    “及时”填写记录,什么是及时?当然不是“立刻马上”,而是适当的时限,基于风险的理解,可以进行分级的不同的“时限管理”。
    因为,这样的方式,本身就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不过,特例终归是特例,是没办法的办法,不推荐的方法,只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风险,退而求其次,“两害相较取其轻”而已!


    如果是完整的电子数据,事后转换成纸质数据,都是可以的,没有时限要求。
    那么,根据电子数据、录音、录像……,来做纸质记录,就不需要实时填写。


    感谢蒲友“xuhui758”帮我找到GMP条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首先理解“及时”,可接受的时限,都叫及时。
    记录,这句话没说由谁记录,只强调了“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第二人记录,是可接受的……
    恰恰支持我们正在讨论的观点!

    拿通用条款和基本要求去规定记录中的个特例,也是不科学的嘛!


   感谢各位参加讨论,并希望各位找到更多符合实际的可行的低风险的GMP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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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6-1-20 09:39
施主,你着相了,既然已经忘了,何必再寻出处,我们辩论的是道理,意义在于指导实际,找出处这事就已沦为空 ...

嗯,找到出处也是一种再学习吧
感谢提醒,那就不空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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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20 09: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好激励啊,特例在无菌产品、生物制品这些高风险产品操作过程会多一点,一般原料药基本不存在这些特例。
楼上那位说的不错,记录的策划、设计本身要方便员工进行记录。
现在还是以纸质记录为主,或者电子数据打印出来,如天平的称量数据,像员工现场操作培训的记录可以用视频保存当然也可以打印成照片,
对于数字记录要保证安全、完整、可靠,当然要经过适当转化输出——打印出来得到简单有用的记录更切合实际,审计官查你电脑数据不仅要看数据的完整性,主要是对企业的诚信问题不放心,企业要提供这种保证能力的信心给审计官就需要全公司加强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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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1-20 09: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录及时填写很重要,设计一个好的空白记录和对员工记录填写的培训很重要……第二人记录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关键是在什么特定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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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20 08: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填写记录,什么是及时?当然不是“立刻马上”,而是适当的时限——这句话,我个人认为,在合理的、行业内通常水平范围内,的时间延迟,应该都归属于“及时”。

但是有些检查员呢,他怎么说呢?如果你不是“立刻马上”记录,那如何证明每一个人的记忆不会出错呢?如何证明人家昨晚没睡好,今早忘事呢?——干瞪眼啦,如何反驳啊。

只好继续沿用旧方法,然后高大上的向人家说我们“立刻马上”写的,被逼“造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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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8: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1-20 08:56
“及时”填写记录,什么是及时?当然不是“立刻马上”,而是适当的时限——这句话,我个人认为,在合理的、 ...

如果法规要求“同时”“立刻”,就不该用“及时”。
钻法律牛角尖的人,不在少数,钻法律空子的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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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20 09: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文字,多么痛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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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在飞花轻似梦 发表于 2016-1-20 09:02
中国文字,多么痛的领悟。

有条件的第二人记录,肯定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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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0 09: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石头老师如何理解contemporaneously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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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Sword 发表于 2016-1-20 09:16
请问石头老师如何理解contemporaneously这个词

同时,同步,当然是原则。
但是你理解“特例”吗?
“特殊情况”除外……
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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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重楼 发表于 2016-1-20 09:17
记录及时填写很重要,设计一个好的空白记录和对员工记录填写的培训很重要……第二人记录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是 ...

法规有明确说法呀,特殊情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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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1-20 09: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6-1-20 09:21
法规有明确说法呀,特殊情况:1……2……

是呀,也许随着技术的发展,就能实现了,最好能自动记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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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0 09: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6-1-20 09:20
同时,同步,当然是原则。
但是你理解“特例”吗?
“特殊情况”除外……

那请问什么叫可接受的时限?如何评估?

我认为比较困难,有的人过目不忘,有的人的记性就跟金鱼一样。

而且相同的人在同一天内不同时间,一年的不同季节,相同季节里他遇到过的不同事件。。。都会影响他的记忆水平。这玩意做个趋势分析都难,反正不属于正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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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Sword 发表于 2016-1-20 09:24
那请问什么叫可接受的时限?如何评估?

我认为比较困难,有的人过目不忘,有的人的记性就跟金鱼一样。 ...

过目不忘和金鱼一样,都属于特例,不予评估
但是我可以举几个例子(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
1、称量记录,如果只有显示没有储存,就一定要同步填写。(故意填错的,其实也没有技术手段可以防止)
2、有存储的电子记录,企业又以纸质记录为主数据,那么下班前填写完成,我认为都叫及时。
3、电话报数,异地填写,也需要同步完成,除非有电话录音,可以事后(比如几分钟后)填写,前提是录音清晰,记录者故意填错,也无技术手段避免。
4、很多操作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本身就是一个过程,那么过程结束后几分钟十几分钟,记录填写完成,都算及时,具体时限,自己可以规定。

我问一下,你们的批生产记录,当班下班前可以交到QA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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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1-20 09: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施主,你着相了,既然已经忘了,何必再寻出处,我们辩论的是道理,意义在于指导实际,找出处这事就已沦为空谈了,不赞同便随他去好了,事实会给出准确的回应。
辩可以,辩赢就未必了,找出出处去辩赢就更没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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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9: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1-20 09:37
讨论好激励啊,特例在无菌产品、生物制品这些高风险产品操作过程会多一点,一般原料药基本不存在这些特 ...

但是我可以举几个例子(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
1、称量记录,如果只有显示没有储存,就一定要同步填写。(故意填错的,其实也没有技术手段可以防止)
2、有存储的电子记录,企业又以纸质记录为主数据,那么下班前填写完成,我认为都叫及时。
3、电话报数,异地填写,也需要同步完成,除非有电话录音,可以事后(比如几分钟后)填写,前提是录音清晰,记录者故意填错,也无技术手段避免。
4、很多操作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本身就是一个过程,那么过程结束后几分钟十几分钟,记录填写完成,都算及时,具体时限,自己可以规定。
    我举了几个例子,还算恰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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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0 09: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在线打印的记录外,几乎所有的记录都是滞后在操作完成后填写的,没有必要在这里较真,如果我们中国的药厂现在都严谨到这个地步了,那么真是为我们中国的制药产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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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0 1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6-1-20 09:36
过目不忘和金鱼一样,都属于特例,不予评估
但是我可以举几个例子(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
1、称 ...

“同时,同步,当然是原则。但是你理解“特例”吗?”这个时候考虑特例

“过目不忘和金鱼一样,都属于特例,不予评估”这个时候又不考虑特例了

那到底该不该考虑特例呢??自己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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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0 10: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觉很有用处。这个网站很有用,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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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6-1-20 1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填写记录,什么是及时?当然不是“立刻马上”,而是适当的时限,基于风险的理解,可以进行分级的不同的“时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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