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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6-1-20 09:05 编辑
大部分人都喜欢对别人的观点质疑,都喜欢让别人对发表的观点找法规依据和出处。 这是一种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是追求真理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态度! 我是一个不喜欢搬着法规进行解读的人,我看的书籍很多、很杂,对于很多法规,也都是看一眼,结合自己个人的理解,然后就把法规原文忘掉了。 所以,我的观点,很多人让我找依据和出处,我还真的莫名其妙,不知所措,我只知道,我的观点,一般是没有什么大的错误的,即使有一些不着边际的空想和思维的超前……如果你留心,都可以找到依据和出处!或者找到近似的、可类比的依据和出处!
正如昨天发表的: 【数据完整性】记录填写中的特例! 你们都反对我的观点。 但是你们真的好好学习相关法规了吗? 各个国家、各个机构的规范和指南,你们都看遍了吗?
仍然是WHO的《数据与记录管理规范指南》,这次我可不告诉你第几页第几节第几行了,自己找吧!
用抄录的方法代替另一个操作员进行记录应当仅用于如下特殊情况: ‐ 记录行为本身对产品或活动造成风险,如无菌操作区操作员记录造成的生产线干预; ‐ 为了适应文化或消除读写/语言局限,如操作员进行操作而由主管或上司进行观察并记录。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监管型记录应当与实施任务同时进行,并应明确记录所监测任务的操作人以及记录完成人。 所监测任务的操作人应当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对文档进行复签,这时侯,回顾性复签也是允许的。 监管(抄录)文档的完成流程应当由一个已批准的规程描述,该规程还应当明确该流程适用的活动。
是不是和我帖子中写的观点一致啊?
还有,既然原始数据可以是纸质记录、电子数据、音频、视频等一切可能的媒体,那么,我们利用电话报告、视频报告、远传数据……进行异地填写记录,或者利用电子数据、录音、录像……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事后填写纸质记录,辅以电子数据打印、录音、录像等媒体的原始数据,当然也是可行的了。 “及时”填写记录,什么是及时?当然不是“立刻马上”,而是适当的时限,基于风险的理解,可以进行分级的不同的“时限管理”。 因为,这样的方式,本身就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不过,特例终归是特例,是没办法的办法,不推荐的方法,只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风险,退而求其次,“两害相较取其轻”而已!
如果是完整的电子数据,事后转换成纸质数据,都是可以的,没有时限要求。
那么,根据电子数据、录音、录像……,来做纸质记录,就不需要实时填写。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首先理解“及时”,可接受的时限,都叫及时。 记录,这句话没说由谁记录,只强调了“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第二人记录,是可接受的…… 恰恰支持我们正在讨论的观点!
拿通用条款和基本要求去规定记录中的个特例,也是不科学的嘛!
感谢各位参加讨论,并希望各位找到更多符合实际的可行的低风险的GMP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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