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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83号)不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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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7 1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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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茶. 于 2016-1-7 12:23 编辑

前言:千唤万唤使出来,继史上最严的新药临床现场核查风暴以后,纠结了好久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终于出来了,国家局这回是下了狠心了,混乱不堪的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终于有望得到一定的整顿了。鉴于有些坛友对于新办法的一些偏见,对新出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下简单解析,看看这版《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究竟是从严管理了还是降低门槛了!

ps:个人观点,如果有偏颇的地方还请各位大牛海涵(原文最早发在丁香园论坛)!

正文:
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国家终于明确了配方颗粒的定义、管理和适用范围,先为国家局点个赞!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明确配方颗粒的生产仅需备案即可,这也是被许多圈外人诟病的地方,认为这是降低门槛,会使配方颗粒市场更加混乱,殊不知现在的中药配方颗粒才是真正的混乱不堪,6个生产厂家标准不一,生产工艺不一,当量不一,医生使用完全取决于生产厂家市场推广人员的建议,新的管理办法的诞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现象,起码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统一了,具体在后面会细说。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对生产配方颗粒的企业要求进一步加严,增加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建设,要知道,以前的中药配方颗粒在不良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系统评价方面的要求是零,是的,你没看错,就是零,基本上等于无监管措施,现管理办法大大加强了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不多说,飞行检查查你没商量,生产企业需要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管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这个仔细研读一下,可以想象得到,以前的中药配方颗粒在不良反应方面绝对不少,但是由于没有市场监管和相关法规的缺失导致市场混乱不堪。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收购者、初加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对栽培、养殖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不同种的中药材不可相互混用。提倡使用道地药材,应根据中药材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的产量。应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剧毒、高毒及禁限用农药不得用于中药材种植。生产企业所用中药材,凡是能人工种植/养殖的,提倡来源于生产企业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自建或合建的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目前尚不能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可外购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遴选合格的中药材供应商,加强供应商审计,对购进中药材的质量进行把关。---------话不多说,本条规定对现在的6家中药配方颗粒厂家来说就是当头一棒,原材料产地固定,药材溯源、管理等要求绝非是一帮小生产厂家可以涉及的!
第十条中药配方颗粒以中药饮片投料,生产企业应具备饮片炮制能力。提取、浓缩、干燥工艺的考察应与标准汤剂相应指标比较,通过研究,明确提取、滤过或离心等固液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的方法、参数及条件,不得采用其他精制方法。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和饮片,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方法或措施,以确保清洁有效。应当明确出膏率范围(干膏或湿膏),保证中药配方颗粒批与批之间质量的稳定均一。
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炮制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炮制和提取车间,具体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在的6家中药配方颗粒厂家是个考验,同时对想要进入市场的厂家也是一个考验,配方颗粒,远不是想象的提取、浓缩、干燥、制粒就能搞定的!清洁验证、出膏率范围控制、饮片炮制、标准汤剂指标对比,哪一个都是硬指标,备案制,只是看上去很美好而已;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通过研究确定合理的制剂组成,明确辅料种类及用量范围,明确混合、干燥、成型等步骤的方法及条件。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有妥善处理生产废渣的管理措施,废渣必须经过毁型、销毁等处理措施,严防经水提取后的中药饮片再次流入市场。-------这条很好,市场上不乏一些不良商家收购提取后的中药饮片烘干后继续卖的,废渣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第四章药品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的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均可按要求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单独或联合提供研究数据及药品标准。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本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和明确责任主体的精神,在经审定后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这条绝对是重磅炸弹了,本次管理办法最给力的条例,希望正式的管理办法此条不会被妥协!国家局、标准委员会与6家配方颗粒厂家博弈多年,一直想统一的标准终于有望实施了,对中药配方颗粒来说绝对是有重大意义的!作为一个业内人,你能想象的出一个具有上百亿的中药配方颗粒市场产品竟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吗?
第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标准汤剂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与中药饮片基本属性的一致性与性状缺失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充分反映现阶段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一致性评价说起来简单,真正实施不容易,如何定义标准汤剂,至今没有一个定论;
第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格式和用语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含量测定、规格(每克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的量)、贮藏等。制备工艺的描述应包括工艺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出膏率范围、辅料及其用量、制成量等。应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内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看看这个标准制定的要求,6家中药配方颗粒厂家该哭了!有条件的可以看一下天津局自己编订的天津市配方颗粒标准,里面的一些标准参数制定的相当宽松,但是据我所知,就这样的标准,原本的6家中药配方颗粒厂家都觉得要求有点高,向天津局提了n多意见!不说别的,一个指纹图谱加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就能限制一大批想要进军配方颗粒的厂家,可以断言,以后的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除了几个上市的大中型中药生产企业,其他小企业想都不要想,根本没钱玩!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其中,企业内控成品检验标准应高于统一标准。------不多说了,见前面的分析!
第十七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标定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按统一标准承担对已上市中药配方颗粒的抽样检验。生产企业应按内控药品标准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自检。------检定所又有钱赚了,标准品、对照品还不是管生产企业要,然后转手再卖,一本万利啊!

第五章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使用其中药配方颗粒的医院。
第二十条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助于评价每个产品及其工艺的总体质量状况、企业的质量承诺和药品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以及溯源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备案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统一的备案信息平台。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并将备案基本信息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公布,属于生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得备案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生产企业和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表》原件。
(二)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三)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的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复印件。
(四)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材信息。包括资源评估报告、基原、中药材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采收时间、初加工者、收购者、仓储物流企业、执行的药品标准。若外购中药材,需提供中药材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中药材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五)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饮片信息。包括执行的炮制规范及关键炮制工艺。
(六)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辅料信息。包括辅料的种类、用途、用量、执行标准、生产企业,辅料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七)关键工艺资料。包括主要工艺路线、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等。
(八)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限量,以及完整工艺路线、详细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等。
(九)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包装材料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包装材料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十)连续生产的3批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
(十一)中药配方颗粒标签样式。
(十二)其他资料。
-------看看这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资料3需要的统一药品标准估计没个1年半载的出不来,想进场的企业还需等待;资料4和资料5基本上对饮片的要求提高了一个档次,一般的小企业根本玩不起;资料7和资料8对标准的要求提高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的限量能作死一批企业,跟我当初离开配方颗粒产业设想的一样,国家一定会开放这个产业,但是相应的也会将该产业规范化和正规化,以前的暴利时代一去不复返,所有想进军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且进且珍惜,一定要想好真的要进场吗?进场后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还能赚到钱吗?现在的6家生产企业,做好升级的准备了吗?标准要统一了,不要想着投机取巧了!

放在最后想说的是:管理办法很美好,具体实施估计阻力很大,起码来自另外6家配方颗粒厂家的压力就会很大,毕竟以前管理粗放,利润高,企业赚得满嘴流油,现在忽然让人家吃素,估计很难很难,希望国家局能将这版管理办法的内容坚持下去,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要着眼于中药这个行业的长远利益,不能满足眼前的那点利益,提高标准,做一些扎扎实实的工作来提高质量;继承和发扬传承传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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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7 11: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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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1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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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花 纯表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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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7 11: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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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7 14: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配方颗粒,异化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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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5: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解析的很好,看得出是从事过配方颗粒工作的人。时长虽然放开,但是门槛确实不低。尤其是标准要求其实比现在配方颗粒内控标准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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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配方颗粒会不会对中医药方有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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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9 11: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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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9: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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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4: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点主要在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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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14: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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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3-25 16: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问您这边现在是在做同名同方药吗?
我这边也刚接触这个品种,希望以后有机会交流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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