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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谁在扣帽子?中国经营报记者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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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0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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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擅自更改工艺”帽子扣大了》在浦公英论坛火了。
《帽子扣大了》一文所做的结论是“擅自定义”某知名药企“擅自更改工艺”,这样的标题,足够吸引眼球了,但是是否有考虑过,因为你的不专业,对我们制药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我是《桂龙药业偷改药品生产工艺 陷入争议漩涡》一文的作者、中国经营报医药健康版记者曹学平,对《帽子扣大了》所做的结论不能接受。
   《桂龙药业偷改药品生产工艺 陷入争议漩涡》一文的核心事实是,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检查发现,桂龙药业2013年至2014年间生产的桂龙咳喘宁胶囊存在部分批次未按照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进行生产;并于5月18日将此案移交省局稽查处核实。该处于5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核查。“现场查获了两个批次(批号20140217、20140218)实际生产未执行国家标准的桂龙咳喘宁胶囊,一批为60件,另一批为61件。”该局要求马鞍山市药监局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已核实的情况办理,并监督安徽桂龙销毁上述批次的桂龙咳喘宁胶囊。
我不知道《帽子扣大了》一文的作者是否通读了《桂龙药业偷改药品生产工艺 陷入争议漩涡》全文,还是有意在回避什么?对我文章的核心事实只字不提,然后下结论认为我的文章是“擅自定义”给某知名药企“擅自更改工艺”。这是典型的先有论点,后有论据。
我请《帽子扣大了》一文的作者正面回应“桂龙咳喘宁胶囊存在部分批次未按照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这一核心事实是不是“擅自更改工艺”。
   如果《帽子扣大了》一文作者认为,桂龙药业2013年至2014年间生产的桂龙咳喘宁胶囊存在部分批次未按照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进行生产,两个批次的桂龙咳喘宁胶囊被责令销毁只是小事一桩,举报人是找茬,安徽省药监局是鸡蛋里找骨头,我们记者小题大作“扣帽子”,那我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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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0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曹学平 于 2015-7-20 10:25 编辑

      做为一名长期关注医药健康行业的记者,我们期待与业内人士就此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论战,但蒲公英粗暴地让网友选边站队,与我的本意相违背。      
      8月,中国经营报将在上海举办一个有关中药行业的沙龙,现我们诚挚地邀请《帽子扣大了》一文的作者和我本人就中药产品的质量安全改进之道现场论战,也欢迎各位业内朋友现场围观拍砖,发表真知灼见。
      我反对你说话的内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的微信号cxp_111,欢迎业内朋友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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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20 06: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俩 pk 我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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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7-20 06: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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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20 06: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啊。貌似楼主 被 领导批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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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7: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你做过生产吗?  对中药生产懂得多少?   能否把你写这篇文章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讲给大家听一下? 你对安徽局检查到的缺陷项理解(意思)能说一下吗?  求图、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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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的观众前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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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07: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说的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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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07: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扣这个帽子也许不是媒体,应该是地方监管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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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7-20 07: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确实有点小题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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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7-20 07: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中药完全为不可知论所控制,没有一点科学态度,仅是核对文字与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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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8: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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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08: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曹记者,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蒲公英的错误言论。
可以继续写一篇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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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8: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么个空辩论有意义吗??因为你们的标准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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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7-20 08: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5-7-20 06:09
你俩 pk 我围观。

我们该给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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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0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不符合此标准?难道药典标准不是检验标准吗?什么时候变成生产标准了?楼主要表达的是注册工艺标准吧?只有跟注册工艺标准不一致并且新生产工艺没有及时变更备案注册,才属于擅自更改工艺的吧?新人QA的理解,是我的理解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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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8: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得MARK一下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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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0 0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看头,静待后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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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7-20 08: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局提出的缺陷项,您能完整的理解吗?
我们都不能完全理解呢。
楼主可以去看看我的这篇文章:
【原创】到底谁“偷”改了桂龙的药品生产工艺?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9&fromuid=19880
学学中国制药史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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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7-20 08: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按照药典生产≠偷改工艺,大部分企业原来的工艺本身就比药典出生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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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20 08: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5-7-20 08:13
我们该给谁加油?

为了 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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