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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杏林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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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保健用品”背后的不作为与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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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6 08: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拉几个扛把子,一起去曝光各种食品违法现象,然后或敲诈或举报。不仅赚到钱,那维护了社会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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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8: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吉林省就有保健用品管理办法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110/20111000351913.shtml
是省卫生厅负责批许可和文号。虽属地方性的法规但是里面内容未发现与国家其他法规抵触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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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9 08: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健品市场管理太乱了,鱼龙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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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2-10 15: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贴膏类的保健用品多是含中药贴膏剂,作为日用品的销售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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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28 11: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国家还是要给以传统中医药配方为基础的“保健用品”一定的空间,中国中医源远流长,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民间外用保健康复产品,但是如果按照中药新药注册为药品,耗资巨大不说,很多毒理学及动力学估计等很难通过,如果没有给予这些产品一定的空间,估计将会流失殆尽,所以,河南、陕西、贵州通过人大立法给保健用品一个合法的身份,比如《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当然,难免有些商家虚假宣传获取暴利,这些应该严格处罚,但是不要给予保健用品一刀切的处理,严格立法,严格审批,合法上市,各地以含有中药成分的保健用品就是假药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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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28 11: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有一个地方药品检查人员判定的理由包括:(贴剂)含有中药成分,产品上标注“关节劳损、骨质增生”等医疗术语,如果以这个作为判定理由,中医药是没有任何空间了。
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过研究认为,“骨康宁”的主要成分全部为国家药品标准所载的药物,并加工成药品剂型(膏药),其包装、标签上标示了适应症、疗效,符合药品的法定特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该产品按假药进行查处。---这个案例后面是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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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3 17: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妄称杏林中人呀,保健用品是中国有几个省如陕西通过人大立法通过的地方法规,是有合理合法的依据的,国家居然给予地方立法的权利,说明保健用品也是有立法依据,目前中医式微,用西医的方式管理中药,对于一些外用的中药要想申报中医新药好比难于登天,这些省通过人大立法,给你外用中药一点空间,其实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当然要加强监控,加强管理,这是必然要做好的,对于打击一些虚假宣传,骗人钱财的行为,我是极力支持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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