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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蒲友:
我查阅了中国GMP,欧盟GMP,美国FDA的法规,对于特殊药品生产的质量要求有三个法规,详见附件。
针对特殊药品的生产规划,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自己的产品属于哪一类,是否可以同区域生产,或者说共用设备设施;其次,我们能否做好验证工作,普通产品与特殊产品同设施,设备生产风险有多大?
大家有什么好的想法,都来讨论一下。
这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我无法区分我们的产品具体是可以按照哪一类划分,在产品也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更加是没有主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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