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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食品添加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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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2-23 0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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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是否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答:《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就是说判别是否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要件,是有没有在食品生产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认定,这些认定没有一个直接将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但也没有排除,而是采用了依法和名单认定。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药食同源之外中药材应根据这些认定规则作出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确认,进而得出是否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判定。只有认定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中药材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可能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哪些中药材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从两高司法解释的认定看,凡是列入卫计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中药材,都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这两个名单中目前列出的中药材只有罂粟壳,但名单中所列的物质是动态的,凡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中药材属于这两个名单之列的,就应认定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药材中还有一大类特殊的类别,就是毒性中药,国务院第23号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毒性中药品种28种,其中的任何一种添加到食品生产中,都应视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药三分毒,中药材也不例外。在食品生产中添加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除能找到依据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外,没有危害后果的通常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但一旦出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的危害后果,就需要对所添加的中药材进行毒性分析、评估和验证,作出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判定,只要有其关联性,就存在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可能。所添加的中药材品种就有可能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所以,食品生产中添加药食同源之外的中药材肯定违法,但是否涉罪,应根据所添加的品种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及危害后果而定。


蓝剑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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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2-23 09: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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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2-24 19: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药三分毒,可是许多人都以为中药无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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