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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曝光郑州市药店GSP认证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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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世界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业都是用《药师法》等法规来规范,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是中国大陆的药监局却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杜撰出一个“GSP认证制度”并强加给企业,无耻地大肆搜刮企业,见上面,四川省一个地区药监局今年敛财达230多万元。与民争利,药品经营行业将被彻底固定在利润最微薄的价值链的最底层,企业将永远停留在应付“GSP认证”和各种“滥设罚款”的恐惧中苦苦挣扎,苟延残喘,永远不可能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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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03年和2007年分别违反法定程序出台前两个办法,对药品经营企业滥设多如牛毛的罚款,并受到质疑和批评后,不仅没有撤销改正,反而在2009年6月2日再次违法出台《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件。规定药品购进凭证必须附加增值税票,否则罚款5000-20000元。同时规定其作为《GSP认证办法》的补充条款,以及《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补充条款,处罚都是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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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
    2009年06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推动医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二)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四)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五)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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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们不骂!小人就会猖狂得志,气焰嚣张!!!
            如果我们不骂!伪人就会惺惺作态,欺名盗世!!!
            如果我们不骂!奸人就会为所欲为,瞒天过海!!!
            如果我们不骂!坏人就会肆无忌惮,横行霸道!!!
            如果我们不骂!贼人就会无法无天,偷梁换柱!!!
            如果我们不骂!达人就会挥金如土,朱门狗肉!!!
            如果我们不骂!敌人就会明目张胆,得寸进尺!!!
            如果我们不骂!好人就会吃亏上当,忍气吞声!!!
            如果我们不骂!世人就会黑白不分,是非不明!!!
            如果我们不骂!自己就会曲意逢迎,两面为人!!!
            如果我们不骂!脑子就会麻木僵硬,细胞退化!!!
            如果我们不骂!精神就会委靡不振,极度郁闷!!!
            如果我们不骂!斗志就会丧失殆尽,委屈求全!!!
            如果我们不骂!正气就会烟消云散,长歌当哭!!!
            如果我们不骂!我们就会愧对先生,枉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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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年一度的GSP/GMP认证又要席卷整个药品生产/零售行业,据我手知,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或个体药店的GSP/GMP资料不是临时造假的,而药监局也知道,为什么不管——钱!!!!此次认证,至少每个药店收费都是一千多,且不说吃喝玩乐+红包(药监局倒是名文规定不准吃企业,可谁敢不让吃?谁敢不好吃好喝侍候着?),试想全国各省市县州有多少家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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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GSP认证的后果即:
        肥了药监局,
        坑了小药企,
        苦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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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GSP带来的后果就是药监部门的更加腐败,权利更大,尺度更大,开药店的都要进贡药监局,最后呢,害了百姓,药店里基本上都是暴利的小厂药品和暴利的保健品,为什么??进贡的钱钱总要赚回来啊。天杀的药监局,早点取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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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民社会,政府无论多么强势,个人无论多么渺小,其法律地位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政府是受民之托治理、服务社会,权力来自于民,“仆人”的身份也要求其对百姓怀有敬畏之心。如果政府对公众和法律都失去了敬畏之心,那么这样的政府,也只会让老百姓越来越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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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世界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业都是用《药师法》等法规来规范,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是中国大陆的药监局却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杜撰出一个“GSP认证制度”并强加给企业,无耻地大肆搜刮企业,据说一年搜刮12亿多元人民币,药品经营行业将被彻底固定在利润最微薄的价值链的最底层,企业将远停留在应付“GSP认证”和各种“滥设罚款”的恐惧中苦苦挣扎,苟延残喘,永远不可能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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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世界的质量认证都是在生产环节,可是郑小鱼在大陆药品批发和零售环节搞"药品GSP认证”,给药监局每年创收几亿元人民币。药监局尝到了甜头,以“收费认证行政”代替“依法行政”,以种种理由阻碍《执业药师法》的出台,民国在1943年抗战中退守重庆就已经出台《药师法》延用至今。现政府执政66年连《执业药师法》的影子都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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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9 2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孔方兄就是能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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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09: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在这里,作用不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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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09: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山一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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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09: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性 发表于 2015-1-29 20:09
 GSP认证的后果即:
        肥了药监局,
        坑了小药企,

非常认可,GSP很多时候也只是做做样子,有那个药店那个企业一天24小时都按照GSP标准来执行啊,赚到都不够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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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性 发表于 2015-1-29 20:10
GSP带来的后果就是药监部门的更加腐败,权利更大,尺度更大,开药店的都要进贡药监局,最后呢,害了百姓,药 ...

钱给了药监局,再从老百姓这里得到,最后苦的还是咱老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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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1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鱼儿游 发表于 2015-1-29 13:57
官方认为“GSP认证”规范和淘汰药店有很多理由,那么请问下列三个问题:
     一:既然“GSP认证”这么 ...

这反问犀利,问道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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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11: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人路过,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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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14: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后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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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30 17: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5-1-27 10:36
郑州药监
社区管理员

河南省就没好人

点评

为何与河南人那么大的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3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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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0 18: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介入和管制固然可能节制资本家的贪婪,但是“公务员”们的贪婪比资本家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听命于政治主子的公务员们比起不为持股人着想的经理们也许更加自私,更加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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