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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营销] 低价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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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4-6-9 11: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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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报道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仍将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通知要求,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使用政策,促进合理用药。要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通知还明确,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同时,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探索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公布短缺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和用量等信息,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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