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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先亮 于 2024-12-4 20:47 编辑
2010版GMP规定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以下是FDA的要求:
1. 无细胞毒性的抗肿瘤药无须单独建立车间
2. 有细胞毒性的抗肿瘤药物,如果不是连续生产,比如每年就生产几批或数批,也可以不用单独建立车间,但是阶段性生产结束后对系统的清洁需要严格进行,并充分证明清洗效果的可靠性。
3. 有细胞性的抗肿瘤药物,如果是连续性生产的,则必须建立单独的车间,防止人员,环境,物料,设施等各个方面的污染与交叉污染。
从作用机制看,是选择性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可以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转移和血管生成,因而临床上称为新细胞毒类药物(neocytotoxic),但是药物本身应该是无普遍细胞毒效应的。
咨询北京药监局,说必须单独车间;浙江局说根据评估情况而定,不硬性规定。
各位大咖,您所在的公司生产替尼么?非要专门车间么?您当地省局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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