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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QC] 分析方法确认实验中重复性项下的供试品,是用对照品和全辅料配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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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5 09: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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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日在起草一份法定分析方法确认方案,
与本单位负责审核方案的老师产生意见分歧,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解惑;

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 9099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P478)的要求,
需要将指导原则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表1(P481)中列出的分析方法验证的指标用于方法的确认;

本人近日正在起草的是药典一部中某中药颗粒品种的分析方法确认方案,
其中的含量测定项目,按照上表提出的检验项目和验证指标,需要确认重复性和中间精密度;
(不止这两项,但是其他项目无争议,这里暂不讨论)

药典中关于“重复性”的原文(P482)如下——
1.重复性
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分析方法拟定的样品测定浓度,相当于100%浓度水平)的供试品,用至少6份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或设计至少3种不同浓度,每种浓度分别制备至少3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用至少9份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采用至少9份测定结果进行评价时,浓度的设定应考虑样品的浓度范围。

我个人的理解,基于此指导原则中多次重复出现“对照品或供试品”、“对照品”的情况,认为上述原文中的“供试品”,所指应该并非“对照品”;
因此实验用的样品,应该按照法定分析方法中“供试品溶液”的内容进行配制,“取本品”,即使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

而本单位负责方案审核的老师,着眼于原文括号中“分析方法拟定的样品测定浓度,相当于100%浓度水平”,
提出若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作为供试品,因为其浓度在分析前属未知,不能达到“相当于100%浓度水平”的要求,
所以实验用的样品,应当使用对照品和全辅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进行配制;

为此,我还翻看了《药品GMP指南 第2版 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中第8节 分析方法的验证、确认和转移,最后的实例分析8-1(P147)
其中5.2.1精密度(P155)项下使用的供试品溶液,确实为主成分对照品配制的储备液和空白对照混合物配制而成(P152)

到此,本单位负责方案审核的老师的观点应该是对的,
但是我个人不太理解,对照品+全辅料的配制模式在之前准确度确认项目中已经采用过,也是配制六份,在计算完回收率后也计算了RSD%,
如果重复性和中间精密度仍然是用对照品+全辅料配制,计算含量和RSD%,
那么整个方法确认过程中,都不需要对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不确认该法定分析方法对本单位产品的适用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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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5 11: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对你的描述有一点疑问,100%浓度水平本质上的是指的供试品的浓度水平,所以如果你们单位生产的供试品的浓度是未知的,那怎么确定100%浓度水平呢,对照品应该添加多少呢?所以供试品中的浓度未知的话,是没有办法设计实验的,如果确定了的话,那两种方式都应该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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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5 11: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属性需要是要用到本单位的产品,也是对产品的适用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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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5 11: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品和供试品都做,对照品同时也作为系统适用性检查,两者都计算重复性;这样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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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5 11: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样品做精密度是可以的,前提是你使用的样品是合格且均质的,当然往辅料里加标肯定也是没问题的;至于方法确认过程中,对自己产品分析,应该会在专属性和耐用性中使用的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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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5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顺路进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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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5 1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416301116 发表于 2024-11-15 11:11
但是对你的描述有一点疑问,100%浓度水平本质上的是指的供试品的浓度水平,所以如果你们单位生产的供试品的 ...

本单位负责方案审核的老师,提出的观点是参照法定分析方法中对照品溶液所要求的浓度进行配制,也是在确认线性与范围项目时的100%基准浓度;

我个人的理解,对方所说的本单位产品的浓度在分析前属未知,
或许是考虑到中药制剂本身化学成分复杂、与目标物质相似的杂质组分未知等特性吧。

补充内容 (2024-11-15 13:58):
我明白了!如果将方法中对照品溶液浓度视为100%,那么反推到成品,其目标物质,每袋要有24.0mg,而药典对该物质的限量只有5.0mg,我单位产品的日常检验结果也完全不会达到或超过24.0mg,所以才达不到100%浓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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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1-15 12:2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门 于 2024-11-15 12:40 编辑

可以把准确度中这段话结合着看。
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供试品进行测定,或用所测定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制剂可在处方量空白辅料中,加入已知量被测物对照品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制剂辅料的全部组分,可向待测制剂中加入已知量的被测物进行测定,或用所建立方法的测定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结果进行比较。

另外,供试品概念就是 供测试的样品,实际中可以是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对照品标准品。最后这个这个多解释一下,举个例子中检院要 复标 一个对照品,那么这个对照品在被复标的过程中也是供试品。
但是我最后要反转一下,以上观点是说方法学验证。对药典等法定方法的确认,无须这样,只要称6份产品即可了。不扯皮那就说到这里可以句号了。但既然已经开始扯皮那么再多扯几句。看这句“或用所建立方法的测定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结果进行比较。”   药典方法本身就是已知准确度的方法(这句不用多加解释吧,已验证过的其他方法亦同理),所以6份产品自己跟自己对比一下就可以了。
至于有人说自己生产的产品含量未知,那就是纯扯犊子了,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这句扯淡吹可不是我发明的,吹了几十年了吧,还有质量源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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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5 13: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Mothong 发表于 2024-11-15 11:20
使用样品做精密度是可以的,前提是你使用的样品是合格且均质的,当然往辅料里加标肯定也是没问题的;至于方 ...

是的,确认专属性项目时会用到本单位产品来配制供试品溶液;

耐用性的话,本单位情况复杂,要做的话,实际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
条件做少了没人敢拍板决定担责,做多了又会被指责浪费物料耗材,
幸亏GMP指南上写了“否”,可以找到依据,能不做就干脆不做了


只是本单位的产品参与的确认项目,如果连精密度计算都没有,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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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09: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jqm0mmru 于 2024-11-19 09:57 编辑

可以从你验证目的来看,重复性:验证目的是指在同样操作条件下,短时间间隔内测量的精密度。重复性也称为测量精密度,因此个人觉得用你实际供试品检测更能代表本方法检测供试品在短时间内检测结果是稳定的。你用对照品配制能有用实际样本测得代表性更强吗,有的话所有验证都别用供试品验证出了,那也检测不出来工艺了。而且用生产的供试品验证前提是产品是合格的,所以如果你的放行里边有对浓度有检测的话,那么实际是知道检测结果的。但是如果验证结果要和放行结果对比的话,这些条件都要放在可接受标准里边,还有系统适用性。所以验证除了需要达到法规要求之外,还得看你想要达到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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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6 17: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Ljqm0mmru 发表于 2024-11-19 09:54
可以从你验证目的来看,重复性:验证目的是指在同样操作条件下,短时间间隔内测量的精密度。重复性也称为测 ...

请问这个重复性直接用A样取6份检测,算RSD值可以吗,还是一定要和之前放行A样结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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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G 于 2025-1-23 14:13 编辑

重复性是考察多次取样测量的误差,误差主要来源于取样,产品均一的话,用产品最好,和平常检测包括供试品配制操作一样更有代表性,重复性不需要知道产品确切的含量,重复性计算只是用到响应值,准确度才需要准确的含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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