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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凉风 于 2023-10-16 10:56 编辑
以下为正文: 来源:国家器审、各省药监
【问】对于需要连续使用的二类创面敷料类产品生物相容性评价中接触时间应该按照单片使用时间还是累计使用时间评价? 【答】根据GB/T 16886.1-2022中“接触时间分类”明确:对于需要连续使用的二类创面敷料类产品,其生物相容性评价中接触时间应该按照累计使用时间进行评价。
【问】研究资料中无源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如何确定? 【答】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无源医疗器械确定性能指标时,应优先考虑是否有对应的指导原则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次应再考虑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参考引用。如果没有相关标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发布的121号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明确的:无源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可根据产品原材料、结构设计、预期用途和与人体接触方式等制定产品的化学性能、物理和/或机械性能、生物学性能及和联合使用的性能。
【问】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时,如涉及到“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的产品,备案人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答】若产品使用前需要灭菌或消毒的,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应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 注意组合包类产品组件若涉及使用前需要灭菌或消毒的,其各组件的产品描述及产品说明书也应参照上述说明执行。
【问】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答】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嘉峪检测网提醒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问】对于骨植入产品,若产品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申请人仅进行分装、灭菌、包装等步骤,不再进行其他加工,是否可以进行注册申请? 【答】对于骨植入产品,申请人直接购买设计定型的成品,不做任何加工,仅进行后续的分装、灭菌和包装的情况,申请人可作为持证人进行注册申请。嘉峪检测网提醒申请人需将对该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相关质控纳入自身的质量控制范畴内,同时申请人在进行注册申请时需根据现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申报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如性能研究资料、生物学评价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等。
【问】若骨科、口腔植入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于两家供应商,需进行哪些验证? 【答】若骨科、口腔植入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于两家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申请人需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在注册申报资料中,需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且无法确定两个制造商所用原材料的组分、含量、合成方式相同,提供的资料需包括分别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的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学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
【问】请问根据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制度,北京的企业作为委托方,是否可以跨省委托上海的一家企业进行产品的开发,另外委托江苏的另一家企业进行生产呢,具体对于受托方有什么要求吗? 【答】可以,需要注意研发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北京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委托生产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等法规文件要求。
【问】我司进口一批国外厂家声明为仅科研用,非医疗的核心体温监测设备,国内主要也是科研用途,是否需要进行医疗器械注册? 【答】请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若属于医疗器械应按条例第二章进行注册或备案,若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按对应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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