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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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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7-21 0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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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7-19来源:市药监局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 [url=]打印本页[/url] [url=]关闭窗口[/url]


沪药监规〔2022〕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局、食药检院、药审中心、监测中心:

《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以下简称细胞治疗药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细胞治疗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细胞治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确保细胞治疗药品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确保细胞治疗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可及性。

细胞治疗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细胞治疗药品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细胞治疗药品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细胞治疗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分工管辖)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细胞治疗药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细胞治疗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细胞治疗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人员要求)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具备符合细胞治疗药品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应当按要求设置药物警戒部门。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药物警戒管理中履行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或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要求,且与细胞治疗药品特点和生产形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管理,供者材料验收,药品生产、储存、配送和交接环节。采取委托生产方式时,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衔接。

第六条(生产工艺)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对于生产工艺需要变更的,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内容开展充分的验证和研究,并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

第七条(设施与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具有与生产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和设备。细胞治疗药品生产应当在独立厂房区域内进行,生产过程应当尽可能采用密闭系统和一次性耗材,减少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第八条(数字化追溯要求)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生产过程追溯,建立覆盖供者材料验收、生产、检验、放行、运输、交接等全过程数字化追溯系统。

每份供者材料及相应产品应当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编号代码,用于标识和追溯。上市的最小包装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上传药品追溯信息。

第九条(生物安全要求)细胞治疗药品生产和检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和制得的细胞产品,应当在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单独隔离区域进行生产和贮存,并采用专门的生产和储存设备。

第十条(留样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供者材料和细胞治疗药品留样,留样应至少保留至细胞治疗药品有效期后1年。在供者材料的采集量或细胞治疗药品的批产量较小时,为了保证患者用药需求,可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调整留样策略。

对于可能发生外源基因表达、表达载体存在基因整合或者重组风险的细胞治疗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长期留样评估,纳入评估样品的保留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第十一条(放行要求)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进行细胞治疗药品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时,应当核对供者材料和细胞治疗药品的一致性,审查所有相关的原始数据、工艺过程记录、环境监测及检验过程记录,以及供者材料采集、运输过程、验收及储存等记录。当确认药品生产符合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时,方可作出药品上市放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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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7-21 08: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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