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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临床样品&注册批的生产和放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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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17 1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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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GMP附录 临床用药品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
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
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
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
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
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
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
9.贮存条件;
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
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
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
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
(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

注册批的生产要求是按GMP走,如果注册批的产品即为临床样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按照以上临床样品放行要求执行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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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17 11: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也是应该按照GMP的要求组织生产,但是从上述表述来看,生产临床样品可以和工艺验证同时进行,也就是使用工艺验证的产品作为临床用产品,但是需要满足GMP附录的放行条件要求后才能放行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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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6-17 11: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附录还有十来天生效,赶紧放行。我说一定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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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6-17 12: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回复:

如果严格按照2010 版 GMP去放行注册批,感觉不是很适用,毕竟还在药学研究阶段,就算清洁方法也是可以接受做到清洁确认就可,不需要清洁验证。更别说这个阶段很多非关键设备也可能没有完善的PQ。

用GMP要求组织生产,用临床样品放行标准(因为更多时候就是注册批的产品上临床)放行,似乎是从符合性角度最好的选择。

2010 GMP: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
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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