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362|回复: 4
收起左侧

[变更管理] 变更分类及分类管理对应关系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21-5-31 17: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阳光蒲照 于 2021-5-31 17:22 编辑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77、78、79、80条,规定:重大变更需要以补充申请的方式获得批准后实施;中等变更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微小变更需要报告。

但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是由省局发的,许可事项由省局审批许可。于是问题来了,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是审批类,审批类是重大变更重大变更由省局批准。但是与“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具体工作要求;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审批及境外生产药品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有矛盾,不一致,大家怎么看???我的理解哪里出现了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21-5-31 1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不同吧?国家局负责制定规范,规定、指导原则及要求,省局接到材料后,需向国家局上报,国家局审核批准后,重大变更方可实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21-6-1 08: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有矛盾,最终还是以省局的意见为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2-7-12 20: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7-3 16: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矛盾呀,哪里有矛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17:0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