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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20-5-21 08:29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征求意见稿)》等, MAH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如何和CMO进行对等沟通和合作,从而达到双赢,是现阶段国内MAH和CMO共同需要面对的课题。
一、MAH和CMO几种情形 1.CMO技术型 CMO技术转移体系、人员、设备国内一流,但商务完全就不是那么回事,合作难,同时价格不便宜。
2.CMO商务型 CMO便宜,态度好,什么都承诺按你的做,于是所有的工作都是MAH安排包括人,但CMO基础确实差。工艺验证等做一年勉强过的都算好的了。
3.CMO技术与商务结合型 硬件比第一家差,但是CMO业务成熟,技术转移可以较快完成,很多工艺开发中的问题会帮你想好,当然价格也不算便宜。
这样的CMO太难遇到了。
二、MAH与CMO相爱相杀 MAH、CMO在国内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问题层出不穷,即使第三方咨询也是因时代发展的局限而有所限制。 MAH和CMO如何更好的合作共赢,也将会是行业内一定时期的热门话题。
欢迎留言MAH企业谈谈目前和CMO的合作现状。 欢迎留言CMO企业谈谈目前和MAH的合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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