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山顶洞人 于 2020-3-9 08:08 编辑
中国GMP法规和指南中,并没有明确提到针对注射液混合灌装的规定,目前国内监管老师可能大部分都不认可企业这种做法,这也非常符合目前国内的监管风格:法规条文没有明确允许你做的就是不能做,反正对于监管者来说,不给你做总比给你做的风险要低的多。
在FDA的Guidancefor Industry ANDAs: Stability Testing of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Questions and Answers 中有这么一个内容: Q: Can the split bulk solution filled intodifferent fill volumes be considered discrete batches? A: No. Split filling one batch of bulksolution into different fill volume sizes doesnot constitute discrete batches. 由此可知,FDA是允许注射液生产时采取混合灌装的形式,实际也是有很多企业就是这么执行的,尤其对于一些订单式生产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利于节约成本。通常产品生产的批量是用体积来表示的,比如200L(指的是配液终定容的体积),而不像国内使用支数作为批量的表示。 欧洲其实和美国一样,也是允许采用混合灌装的形式。在这里说一个笔者感受到的国内和美国监管思路中的一大不同点:美国,法规中没有明令禁止的,你可以做,但是你需要提供充分的评估和证据;中国,法规中没有明确讲的,你不可以做。
作为国内监管当局,如果一棒子把这个做法打死,一定是不科学的。监管部门不能只“监(Inspection)”,更多的应该去“管(Management)”。“监”什么?通过飞检,把乱搞、造假的企业给干掉!“管”什么?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一些做的还不错的企业更好的发展。监管部门应该更多的去评估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通过哪些措施来证明、确保其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安全的、有效的、质量可控的,满足注册质量标准。如果有理有据,监管当局没有任何理由不批准企业的这种做法。企业的生产效率(包括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同等重要,缺少任何一个,企业都很难存活下去,所以常常面对检查时听见的一句话“你们别的问题我不管,反正就要这么做”是非常的不负责、不接地气的,想到一句话“所有批次都不放行的QA就是好QA?”,是不是可以引申为“所有药厂都不让审计通过的检查员就是好检查员?”,不作为就是无为。以前也听见一些声音说目前国内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考虑到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和欧洲对于药企监管的逻辑、手段、专业度比我们强很多,那是不是可以从实际出发,考虑一下审计结果互认的做法呢?当然,我指的是国内认可FDA或者欧盟对于药厂的官方审计结果,想让人家认可我们的检查结果,这一步还很远。这样我们就可以集中监管力量,使其用在刀刃上。
药企首先是企业,企业要追求盈利的,没有盈利的企业,何谈发展?何谈社会责任?所以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的做法本身是没有错误的,同时药企因为其产品的特殊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也一定是企业底线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当你采用混合灌装时,你的工艺验证应该如何设计和执行来证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安全的、有效的、质量可控的?文件(或记录)应该如何设计才更利于指导操作和记录?SOP应该如何规定才能更好的防止产品差错和混淆?现场应该摆放哪些标识或者分区管理才能防止混淆等等潜在的风险。作为企业,扎实的把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执行到位、讲清楚后,剩下的就是需要一位有足够耐心倾听企业的监管者。
最后,国内企业注册申报国内批件,如果想这样做的话,最好事先和监管机构做一些咨询,避免栽跟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