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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局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14版)中第十条,工艺用水用途,其引用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之3.8.1要求:
“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本公司产品,属接触心血管,目前已有纯化水设备,但其周围已无多余场地用于增加产生注射用水的蒸馏装置,加之注射用水是非无菌状态,都由各使用企业自己制备,自己使用,无市场流通产品,市场流通的产品皆为灭菌注射用水,综上,是否可购买灭菌注射用水,作为产品组分和末道清洁用水?
购买的灭菌注射用水,有药品批准文号,但企业质控内控,仍需要对每个生产批的灭菌注射用水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依据药典的要求,尚存在以下问题:
药典上对灭菌注射用水的检查项目,比注射用水还少了TOC,多出的化学检测项目也不过一两项,但“其它”一项,注明,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注射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通则0102)”,通则0102(详见附件)之中,检查项目又要依照其它通则进行检查:“渗透压摩尔浓度--通则0632”、“可见异物--通则0904”、“不溶性微粒--通则0903”、“无菌--通则1101”,工作量大,且繁琐,是否这些项目一定要做?还是说我们把它当成“注射用水”来对待,只需要检测注射用水的项目即可(即使有TOC项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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