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京0108执1393、1394号案件资产评估相关说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委托,对贵院(2016)京0108执1393、1394号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所共同继承的余文新名下持有的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额为2000万元)进行价格评估。 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报表,评估范围为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恩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其中,泰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陕西欧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珂公司”)。为了确定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对欧珂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等。经评估,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账面值 6,861.21 万元,评估值 4,437.85 万元,评估减值 2,423.36 万元,减值率 35.32 %; 负债总额账面值 8,169.90 万元,评估值 7,925.62 万元,评估减值244.28万元,减值率2.99%; 净资产账面值 -1,308.69 万元,评估值 -3,487.77 万元,评估减值 2,179.08 万元,减值率 166.51 %。 主要增减值原因如下: 1、房屋类资产账面原值2,192.57万元,账面净值1,371.87万元,评估原值2,400.99万元,评估净值1,634.76万元。增减值原因为:①评估基准日较建造日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造成部分房屋类资产增值。②由于账面存在报废拆除的房屋类资产,但账面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该部分房屋类资产减值。③由于会计所采用的折旧年限短于资产评估时房屋建筑物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造成房屋类资产增值。综合以上原因,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大于评估减值部分,造成房屋类资产整体评估增值。 2、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 2,330.46 万元,账面净值 1,369.87 万元,评估原值 289.95 万元,账面净值 187.28 万元。减值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设备已于评估基准日前报废,但被评估单位未及时进行报废的账务处理。 3、土地使用权账面值 1,261.69 万元,评估值 449.51 万元。减值的原因在于:①历史年度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账面价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规定,且包含了费用性质的金额。②评估过程中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柞水县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报告》,该土地使用权位于下梁镇工业用地Ⅰ级地段,其基准地价为204元/平方米,通过对比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再根据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使用年期、他项权利状况、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分别对估价对象的评估基准日、使用年期、他项权利状况、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进行修正,进而求得该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4、药品批准文号账面值 469.77 万元,评估值 315.12 万元。减值的原因在于:①药品批准文号入账后并未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的规定。②经了解,“痛宁片”已被责令暂停其生产;“九味通导颗粒”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假药,该两项评估为0.00元。③其他药号,按照摊余价值确定其评估值。 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在此案件中,泰恩公司对欧珂公司投资比例为100.00%,投资额为26,000,000.00元,泰恩公司对欧珂公司以26,000,000.00元为限对欧珂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通过以上评估结论,欧珂公司评估值为-3,487.77万元,泰恩公司针对欧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为0.00元。 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欧珂公司39,500,590.82元。通过对欧珂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连年亏损,该款项的收回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评估时,以上述资产评估总额/负债评估总额作为可回收债权系数计算该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未考虑实际操作中欧珂公司的债权人优先债权和股东的清偿顺序。 综上所述,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已履行评估程序。本次评估中,评估师是在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的,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针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了充分询价,并形成评估结论。如果当事人对此存在异议,请提供相关资料。 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评估师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我们的评估报告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进行的,评估机构本次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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