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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变更的关闭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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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5-3 15: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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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5-3 15:55 编辑

变更的关闭时间点是仅仅在Step 4 – Review: Evaluation of Implementation(执行评价后),就执行关闭???
具体的变更的效果可以在变更关闭后执行??
变更关闭的时间点是??(比如需要做做12个月稳定性试验)
下文选自ISPE PQLI



变更关闭.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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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5-5 2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批准和最终关闭可以分开来看,真正有价值的是批准环节,我们之前的做法是批准分为两级,措施分为三类:
- 变更实施前需要完成的措施 (预批准时确定,最终批准时必须完成,一级行动项)
- 受影响的产品放行前需要完成的措施 (预批准时确定,产品放行前必须完成,一级行动项)
- 变更实施后需要完成的措施 (预批准时确定,可在最终批准后完成,二级行动项)

所有措施均完成后,包括有效性评价,变更才关闭。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点评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pre-action items作为变更是否正式施行的前提(比如小试,中试或者涉及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等等),post-action items是变更实施后的行动项(包括你说到的“受影响的产品放行前需要完成的措施”这些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7-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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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5-6 11: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回答:@minweiwei21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选自:GMP
那么这么说来,(涉及到放行产品的)变更的最终关闭与否和产品放行没有直接的联系,产品的放行更多的给予整体风险层面的考虑(特别是针对于原料药的放行,而制剂放行则需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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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9-7-30 22: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minweiwei21 发表于 2018-5-5 21:06
变更批准和最终关闭可以分开来看,真正有价值的是批准环节,我们之前的做法是批准分为两级,措施分为三类: ...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pre-action items作为变更是否正式施行的前提(比如小试,中试或者涉及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等等),post-action items是变更实施后的行动项(包括你说到的“受影响的产品放行前需要完成的措施”这些行动项或其他的后期监控的行动项,其实有时也可将相应的变更有效性评价作为post-action items的一部分,但是这个最好独立开启,在所有的post-action Items都完成后进行为好)。
我想了解的是具体的变更执行方案的如何控制?是否需要开专门的变更实施的Action Item予以管控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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