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5921|回复: 15
收起左侧

[药品研发] 药厂关于计量器具校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4-27 19: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大家好,这里我想请教一个关于药厂计量器具校准的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目前的温度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全部送到外部校准,不仅成本还比较高,也还比较麻烦。所以请教下大家,除了强检设备送外,其他GMP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企业自己进行校准,这个有没有GMP合规性的风险。如果可以企业自己校准,那应该怎样建立流程呢?期待各位高人的指导,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28 08: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U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对检定与校准资质的要求:
企事业单位按照U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建立并经考核 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可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非强制检 定或校准,若对内部开展强制检定,必须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计量授权;
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可以经CNAS评审获得, 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按照UF 1033《计量标准考核 规范》建立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与《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证书》,经K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计量 授权考核,获得《计量授权证书》,可对内、外开展相应项目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或校准。

点评

这个证书,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报考!似乎从事药品研究工作的都有必要学习啊!  发表于 2018-5-11 14: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11: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jwz361 发表于 2018-4-28 08:54
U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对检定与校准资质的要求:
企事业单位按照U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建立 ...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4-27 20: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都需要送到具有资质的机构去进行检定和计量,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强制检定的一些仪器也有一些企业里指定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内校,关键还是看你们的要求。

点评

DUI  发表于 2018-5-3 15: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28 07: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内校,不过要考相应的资质,强校的必须送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28 08: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可以自己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28 09: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可以指定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内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4-28 10: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哪些你们是内校的呢?温度计,压力表,电子秤(电子天平),容量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4-28 11: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fanfan2014 发表于 2018-4-28 10:06
各位,哪些你们是内校的呢?温度计,压力表,电子秤(电子天平),容量瓶。

除了要求强制校验的
我们都自己校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5-1 21: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出去学了计量检定员证,玻璃容器我们自己检,压力表等上了相应的设备,自己检,强检的请人来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5-1 22: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的必须送,内校的必须要有证,还要有校验的环境(恒温恒湿恒压……)很多企业就是做不到环境所以只能花点钱送检安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5-2 11: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计量检定员证》办证、补证、延期以及变更等事宜。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1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5-2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出你自校的家当(自校准备和人员资质,并且有一套SOP),说服检查人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5-2 16: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没法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5 06:5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