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887|回复: 7
收起左侧

[已解决] 鉴别取样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7-11-24 12: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原辅料的鉴别取样问题,各位是每个包装进行取样鉴别检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1-24 12: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附录原料药第四章物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并不要求对每件进行取样做鉴别,感觉理解存在误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1-24 1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ysx01234 于 2017-11-24 12:53 编辑

第四章 物料
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很多企业会在每件贴一张企业自制的物料标签。
第十三条 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第十五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这里的鉴别指样品质量检验项目需包括鉴别项,并不是对每件取样做鉴别检查。
第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免检物料,除了核对供方报告单合格外,还需对物料的容器、标签和批号等进行目检确认。
第十七条 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清晰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用前应当进行适当清洁。
第十九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

综上看,企业要有供应商管理系统,对进货物料进行严格验收并给予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措施,目检和取样检验同样都很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13: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GMP【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是否要求企业通过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鉴别检验的措施,以确保无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1-24 13: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GMP(2010版)第110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的措施,确认每一个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与取样无关,这里目的是为了确认每一包装的物料的正确无误问题,对于无菌制剂尤为重要,企业可采取不打开包装的红外扫描法或打开包装取样鉴定法,不可混合后测试,混合后测试达不到确认无误的目的。企业可通过事先对供应商的审计来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如供应商是生产商,且并无类似性状的物料,企业可不必每一包装取样(对此应有风险评估报告),如供应商是分装商,企业必须确认每一包装不会混淆,但应注意无菌制剂的物料不可因此造成污染。 取样请按取样办法进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1-25 07: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U GMP附录中,规定用于注射剂生产的起始物料需要件件鉴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1-25 15: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包鉴别,还不如全检,目的为了省事,结果费事图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6 08: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相当于把一整批物料像微缩景观一样,微缩成你手中的那几百克(每个公司每个东西检验量规定不一样),记得药典里有取样方法的,比如四分法取药材,有的辅料这种要检验微生物的话,就是随机抽取呗,抽取该批次物料的平均分布点,具体件数要开根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9-20 05:0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