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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药品生产企业注销不能继续稳定性考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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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3: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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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产品转移后,公司注销,不能再履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的义务,这种情况怎么办?有没有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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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1-3 13: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药监局报告,也可以将资料一起转移给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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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1-3 13: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药品管理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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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1-3 13: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代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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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1-3 13: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二十五条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稳定性没有法规要求,留样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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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1-3 13: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者转移至受让方继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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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1-3 13: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我的记性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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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1-3 17: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给制定单位帮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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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11-4 08: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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