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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方唯硕:中美两国在药物审批和管理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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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2-6-23 19: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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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唯硕:中美两国在药物审批和管理上的区别

以前博文里说过,我2010年去华盛顿开会时,受到老同学们的热情款待。不过当时好像没提及,其中有同学在美国拿了博士学位后到美国药品及食品管理局(FDA)工作。在与他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FDA药审政策方面的信息。虽然有点感触,但因为是聊天,内容较零散,也就没在那篇博文里多说。

此后,我又听到和看到一些中美两国药政管理的具体事例,体会到二者在理念和实践上有一些根本性的差别。我没有全面比较过两国的药政和药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本文也并未打算做条文上的仔细比较,只是就一些重要问题在这里谈谈我的所见所闻所感,供有兴趣的人参考和讨论。

很显然,中国的国家药监局(SFDA)是FDA的翻版。这本来不奇怪,中国是落后国家,所以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通过适当移植并建立自己的药政和药审体系,是一条合理并节约时间的道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试错过程。

如果说FDA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新药评审机构,大概不会有什么异议。现实就是,如果一个药物获得了FDA的批准,基本可以肯定会获得其他国家的准入。FDA的严格不仅体现在于它现行的诸多细致的条文,也体现在为了应对美国新药发展(基本也是世界新药发展前沿)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对法规进行的不断完善和修订。

举一个我的亲身经历。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在进行抗肿瘤药紫杉醇的开发,由于此药已在美国于1992年上市,因此只能作为仿制药报批。当时的质量标准是我负责建立的。尽管课题总负责人方起程教授在课题研究之初,就力主采用当时在国内尚不普及的HPLC方法进行质控,但当我们看到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对紫杉醇的质控标准,还是有点吃惊,其中竟然包含了对单个杂质的认定和含量控制。这一标准比起我们自己只控制总杂质的标准,无疑难度要大,尽管我们制定的质量标准也符合当时中国的药审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当时我们的紫杉醇是按照仿制药即二类新药审批的,但据我所知,单以质控标准而言,要求并不低于任何一类新药。

此外,关于药品纯度的要求,当时并无统一限定。我记得1990年版药典里的长春碱类药物的纯度只有95%,而紫杉醇的分离纯化其实也很困难,如果订成95%纯度也许能通过。当时课题负责人一度考虑把纯度订为98%,主要目的是甩开竞争对手;后来考虑到生产中可能不容易每次都达标,最后才把纯度订为97%。

今天中国的药审标准已经很严格了,仅以质控标准为例,对于1.1类新药杂质控制的要求,恐怕不低于FDA对临床试用新药(IND)要求。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对比,我就不在这里啰嗦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FDA的严格主要体现对用药安全的控制,这可以从近年来主要的药物退市(如著名的抗炎药万络即Vioxx退市事件)和诸多药物的风险警告都是由FDA发起的可以看出一二。

相比之下,对于IND的药效要求,FDA的门槛似乎低于SFDA。这是为什么?因为FDA对自身职能的理解是要保护公众的用药安全性;对于药效的要求,只要比已有治疗药物更好即可,究竟好多少无关紧要。如果由于药效与现有治疗药物相比不具有竞争力,导致新药卖得不好,主要是与公司的利益有关,而与公众利益关系不大。例如Avastin尽管生命延长的作用极其有限,仍会被FDA批准。如果按照中国的药审实践,这个药物是否会被批准恐怕很有疑问(尽管我承认这类药在中国首先出现的可能性不大,这只是一个假设的状况而已)。SFDA是否在这点上会向FDA学习,降低药效的门槛;还是在提高安全性门槛的同时,保持对药效要求的高门槛,从而全面超越FDA的药审难度,大家可以留心观察。

还有一点明显的不同,就是FDA和SFDA对于法律法规的尊重,以及执法力度。这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普遍请况,我不想说得太多,以免触碰红线。

仅举一个例子,根据新浪的新闻报道“强生超适应证在美遭罚22亿美元 在华未受惩罚”(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613/012312295418.shtml)。对于超适应症用药的问题,企业承认这是现实,并且有“业内大家都这么干,如果不超适应证推广,估计药厂大概都得关门”的论调。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部特聘律师姚岚则认为,“安全有效的超适应证用药应当得到保护和应用,但为避免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道德滑坡,超适应证用药必须在严格的管理下实施。”

更有甚者,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孙忠实教授如是说:“如果医生都按照说明书开药,那相当一部分病人就没有办法用药”。有这样为患者考虑的药审专家,自然就会有“为了照顾患者利益”不惜给现有法规“开口子”的管理部门;或者更准确地说,管理部门至少是默许这种观点,所以才会有专家如此理直气壮的宣称。

我知道有人会用科学的理由解释甚至反驳说,如果不允许临床探索超适应症用药,就是扼杀了创新和医学进步的动力。我没有反对探索和创新,但以创新之名行超越法规之实,是让人十分忧虑的事情。当今中国一个悲哀的现实,就是少有人真正尊重法律法规,特别是手握权力的官员和掌握话语权的专家,一切都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去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SFDA要制定比FDA更严格的药审制度,除了阻碍哪些守规矩的人的创新意愿外,大概很难达到让大家用上好药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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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24 07: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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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24 07: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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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24 08: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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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24 09: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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