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干与不干”和“敢与不敢”之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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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份,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说新办法是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提高奖励限额的目的在《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中已做了充分的阐明,即: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进而增强举报积极性。
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至今,笔者自觉,举报奖励似乎“风平浪静”。何以“风平浪静”?也许不光是笔者“孤陋寡闻”之缘故,应该多少会有一些其他隐情在其中。今天,笔者以一个制药界“过来人”的身份,在此冒昧地浅析一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干与不干”和“敢与不敢”等隐情。分析的对与不对,是一回事,但作为国家机构,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发布一项于国于民都有益且带申张正义的奖励政策而过于“风平浪静”,似有失国人之“风景”。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都应当按照该办法予以奖励。话说论奖励面和奖励环节也够宽广的,且是涉及到与每个国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质量安全事情。就拿药品行业来说,从研发、生产、经营到使用等环节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无处不有处处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受到举报的毕竟少之又少。笔者认为有几大因素隐在其中:
其一、国人法制意识有待提升:做为国人,无论做官、做商、做农、做工,都会秉承一种由来已久的中庸古训,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这样,法制意识淡薄。遇到违规、违法之事,都以“少说为佳”和“明哲保身”来处置。
其二、国人生存利益大于一切:做为食品、药品等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视生存利益大于一切。在遇到违法行为需要举报时,都会首先考虑“干与不干”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干”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举报与不举报的意思;二是在该企业继续干与不干的意思。正如有人打个比方说的,“企业是船,他(她)是船上的人员,他(她)是要靠船赖以生存的”。举报就意味着对船不利甚至损坏该船,那么,他(她)必须要有相当强大的自生能力,才敢弃船而去。否则,只能挣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同流合污以至助纣为孽。
其三、举报拿奖要有勇气和胆量:这就是“敢与不敢”的问题。正如其二中的比方说明,同是一船求生,要想举报拿奖,就要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即使你强大到可以弃船得救,当然,不是没有可能;但同船同事未必相信,何况你的行为要给他(她)们造成生存危机;更何况你所有的身份信息都在这条船上。除非你下定决心要拼个“鱼死网破”。否则,“敢与不敢”这个问题我想所有遇到情况的人都会衡量利弊。即使奖励限额高到50万,他(她)也会考虑这50万在北京二环到底能买几平米?。。。。。
另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总局要求,各地食药监部门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并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
同时总局指出,《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提振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总局还要求,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保障举报奖励资金落实到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程序、奖励标准计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各地要结合总局宣传口径,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奖举报政策,深入解读《办法》新变化。要注意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途径,增加宣传效果。要加强内部培训,准确理解《办法》规定,及时答复公众咨询,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报送总局。
至此,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况会有一个空前热闹的阶段,同时希望食品药品等质量安全现状有一个大的提升和改变。
上述几点浅见,其实众所周知,多是不愿明言。今有好事笔者,应人之约写撰,就当分文不值,留给大家笑谈。不对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