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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判包装盒违反广告法,罚十万,求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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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3-7 15: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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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先亮 于 2017-3-7 16:00 编辑

事由:
年前我公司收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问询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安排人员带相关资质证明及身份证去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经我公司安排人去了解后,原来是他们查到我公司一产品(口服、处方药)外包装违反《广告法》,原因是:中盒上没印“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要对我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然后,我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是否属于广告存有疑虑,《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有些不明确啊,上网查查:
一、百度
包装属于广告的一种吗
最佳答案
1、是的,这属于平面广告
2、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3、包装(packaging)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1996年10月7日

    这样看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真的可以算作是广告的一种了么???

    在处方药包装标签上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标签上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我还真是没有见过的啊。

    药界同仁都清楚,药品的标签内容有专门的法规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以及其上位法《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上述两个法规均没有规定要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看广告法中要求标准的这句话,类似24号令中所述的警示语啊,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规定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但是,这也是要求在说明书中标注啊。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即便是在标签上要标注,也只是“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并非出于广告目的。
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判我公司一产品(口服、处方药)外包装违反《广告法》,是否合理、合法?
貌似没有哪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包装上按广告法规定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吧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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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7 16: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有释法权。所以第二条的答复,无效。
2)《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什么叫商业广告活动,这个要界定。
   另外,广告法通篇没有“广告宣传品”这个名词出现,你确定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版本广告法?
3)《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最后一段看见没?要是中包装算广告的话,你家的产品岂不是到处在做广告,并触犯了第十五条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起步价20万呐。
    他们打算这么解决?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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蛀虫又来了,快跑  发表于 2017-3-9 08:37
搜嘎,蛀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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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3-7 16: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7 16:09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有释法权。所以第二条的答复,无效。
2)《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搜嘎,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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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稀奇,长沙的工商局当年还拿说明书来罚我们,说有效率的数字也是广告,开口10万。。直接告诉他是国家批准的,还不死心要我们去接受处理,不理他,不理也就不理他,屁事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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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搞笑的: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标准处曾到我公司执法,以我公司某药品标准(YBZ类)未在省质监局备案为由,扬言要封公司的门,巴拉巴拉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7:35
不理睬估计行不通吧,只能找相关药监系统的人协调,否则给你处罚下来都不好处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44
没有事后找事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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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7-3-7 16:00
不稀奇,长沙的工商局当年还拿说明书来罚我们,说有效率的数字也是广告,开口10万。。直接告诉他是国家批准 ...

没有事后找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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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最后的貌似没有哪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包装上按广告法规定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吧。,我专门去翻了下手头的药品,发现莲花清瘟颗粒这个产品在“小盒包装和里面的复合膜袋内外两个包装”上,都发现了“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手头没有其他的,无法确认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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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都印了警示语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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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3-7 16: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需要+1,难道,这个药的中盒或者说明书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私以为只有这两种才算广告。。。不然,公司弄个二维码啥的岂不是也算违法了?刚看领松老师的帖子,竟然又看到一帮“蛀虫”
处方药.jpg
非处方药.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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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6: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04
看到最后的貌似没有哪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包装上按广告法规定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 ...


莲花清瘟颗粒 是个OTC吧,这个是24号令要求的警示语,应该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吧??您是否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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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6: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7 16:09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有释法权。所以第二条的答复,无效。
2)《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红茶兄,处罚依据这一条啊: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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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家触犯了第十六条,就必然会触犯第十五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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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6:11
莲花清瘟颗粒 是个OTC吧,这个是24号令要求的警示语,应该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 ...

看,就是手指头上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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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有问题的,少写了很多字的,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55
这个OTC都标了 ,我特地看了我们公司的药品包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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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6: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26
看,就是手指头上那个。

这个OTC都标了 ,我特地看了我们公司的药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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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没有其他的,就只看了这个嘛。然后发现这个是有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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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6: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26
看,就是手指头上那个。

这个是24号令要求的,要求在处方药说明书或包装标签中加的警示语,广告法: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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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盒上也有的。中盒大箱之类印象里好像是也有,现在看不到,不知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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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6:30
这个是24号令要求的,要求在处方药说明书或包装标签中加的警示语,广告法: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 ...

小盒上也有的。中盒大箱之类印象里好像是也有,现在看不到,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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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望悠1984 发表于 2017-3-7 16:30
这个OTC都标了 ,我特地看了我们公司的药品包装

手头没有其他的,就只看了这个嘛。然后发现这个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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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7-3-7 16:00
不稀奇,长沙的工商局当年还拿说明书来罚我们,说有效率的数字也是广告,开口10万。。直接告诉他是国家批准 ...

不理睬估计行不通吧,只能找相关药监系统的人协调,否则给你处罚下来都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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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04
看到最后的貌似没有哪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包装上按广告法规定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 ...

非处方药都印了警示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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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头的那个是“处方药”.... 特地去查了CFDA网站,发现有3个处方药1个非处方药,可能是规格之类的差异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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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付钱吧,别跟他们争了,不然继续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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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虽然无奈,哈哈哈哈 没办法,谁让归人管呢,想怎么玩儿都能怎么玩儿的事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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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6: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7-3-7 16:45
非处方药都印了警示语的

OTC这个警示语是24号令规定的:“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可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而广告法中对非处方药广告要求加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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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七条 有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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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26
看,就是手指头上那个。

这个也有问题的,少写了很多字的,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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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头那个应该是处方药,我翻来覆去没找到OTC标志,然后特地去CFDA网站查了下,发现有一样的产品有3个是处方药1个是非处方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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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6:53
OTC这个警示语是24号令规定的:“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可在药品说 ...

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七条 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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