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年前我公司收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问询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安排人员带相关资质证明及身份证去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经我公司安排人去了解后,原来是他们查到我公司一产品(口服、处方药)外包装违反《广告法》,原因是:中盒上没印“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要对我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然后,我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是否属于广告存有疑虑,《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有些不明确啊,上网查查:
一、百度
包装属于广告的一种吗
最佳答案
1、是的,这属于平面广告
2、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3、包装(packaging)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1996年10月7日
这样看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真的可以算作是广告的一种了么???
在处方药包装标签上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标签上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我还真是没有见过的啊。
药界同仁都清楚,药品的标签内容有专门的法规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以及其上位法《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上述两个法规均没有规定要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看广告法中要求标准的这句话,类似24号令中所述的警示语啊,《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规定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但是,这也是要求在说明书中标注啊。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即便是在标签上要标注,也只是“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并非出于广告目的。
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判我公司一产品(口服、处方药)外包装违反《广告法》,是否合理、合法?
貌似没有哪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包装上按广告法规定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