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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nna 于 2017-2-25 09:48 编辑
根据国家药监总局、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公告,被收回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又添了3家: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乌海市维德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CIO合规保证组织整理发送。
天津儿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发现问题 一、头孢克洛颗粒存在质量风险隐患 1、 2015年9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抽检发现该企业头孢克洛颗粒20140602批含量不合格,企业在调查不充分的情况下即推断不合格原因为流通环节储存不当。2015年11月广东省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又发现20140307批含量、酸度、溶出度不合格,企业声称相关记录及资料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走,现场未能提供。 2、头孢克洛颗粒(0.25g,批号:20150501)持续稳定性考察9个月时间点含量检测结果为89.57%,低于质量标准(90.0%-110.0%),企业未开展调查。企业表示该批产品12个月、18个月含量检测结果符合规定,分别为91.8%、92.07%。2017年1月提交的整改材料中显示企业认为该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实施召回。 二、物料来源和质量控制存在风险 企业头孢克洛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中对有关物质项的规定求为“任何单个杂质峰的峰面积之和不得过1.8%”,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头孢克洛有关物质项规定的“单个杂质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0.5%,各杂质峰面积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2.0%”。关键原料药进厂检验把关不严,供应商审计工作存在较大偏差。 三、部分生产设备使用后清洁不彻底,现场发现有药粉残留,存在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如器具间存放间的物料转运软管、压力罐等。 四、2016年7月,头孢克洛颗粒(0.125g规格)的投料损耗增投值从1%变为3%,投料量由101%调整至103%,未执行变更控制程序。企业解释因YL-44-1607006批头孢克洛原料粒度变化导致过筛损耗增大,故增加投料量,但整改措施不足,未考虑加强对头孢克洛原料的质量控制。 处理措施 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湖北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发现问题 一、在未通过GMP认证的车间组织生产胶剂和糖浆剂相关品种,胶剂品种已上市销售,且更改、套用生产批号。 1、企业于2016年7月开始,对西区老车间内进行改建,并将内包及外包设备迁至西区新建车间,企业自述2016年9月10日起西区车间全面停产,目前新建车间及改造后的老车间均未通过GMP认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新改建的胶剂前处理、提取车间、煮胶、冻胶等工序正在进行生产。在新建车间二楼一杂物间内发现的一份“进厂原辅料总账”的记录纸上显示,公司在2016年10月后仍在进行胶剂生产。 2、现场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除工艺验证批次产品外,公司在新建车间还生产了66批次产品均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公司高效液相检验人员承认除对工艺验证的3批阿胶、3批鹿角胶和3批龟甲胶进行过检验外,对其他66批次胶剂产品未进行检验(浓维磷糖浆不需进行高效液相检验),胶剂成品取样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批次产品的取样记录。公司化验员自述对浓维磷糖浆进行了检验,但是没有做记录。 3、公司将上述66个批次未经检验的胶剂产品套用以前所生产产品的批号销售出厂。经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此66批次胶剂产品套用生产批号的行为,所选择的批号为车间自主决定,采用以前所生产的产品批号,为逃避检查,批生产记录、包材领用记录及成品入库记录均没有填写。 在新车间生产的24批次浓维磷糖浆暂未销售;套用批号的66批次胶剂产品已部分销售出厂,部分存放于公司冻胶间、凝胶间、晾胶间及暂存间。因公司未填写批生产记录及入库台账,无法准确核对套用批次产品重量及销售去向,经对公司销售人员询问,公司确认约有45000公斤左右的套用批号胶剂产品销售出厂。 4、在二楼胶剂车间包材间发现有少量回收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产品,其中一盒批号为1409061的回收鹿角胶包装上还附有售价798元的零售标签,经对胶剂车间包装人员询问,确认将1批阿胶、2批龟甲胶、4批鹿角胶共计7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在新车间重新进行包装,并更改药品批号。
二、为应对监督检查,企业设立三套账目。 1、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中药材分类台账过程中,在其档案室发现了两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分别用铅笔标注飞行检查与GMP,经询问库管人员,其承认企业为规避检查设立了三套账目,为与其三套批生产记录相对应,仓储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三套账目。随后,从其办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无任何标注。 2、在存放上述分类账的档案柜中发现了两本《批生产指令西区》,指令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至6月、2016年3月至6月。 (1)两本指令中存在同批号的产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况。 (2)两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数多于另外一本,在另一本《批生产指令西区》(2016年1月至6月)中均无相关记录。生产和仓库相关人员均承认为与不同的记录内容相对应,生产部下达了不同的批生产指令。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企业存在三套帐的情况,其中一套为真实账,一套为抽检不合格预减轻处罚而设立(低收率),一套为市场反馈价格偏低而设立(高收率)。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三套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经与生产仓库人员核实,均确认企业建立了三套记录用于规避检查。
三、关于违法添加问题 1、现场检查时在企业生产部办公室发现一本空白纸上手写的近几年“三胶”产品的生产批次、产量、及进、出中间站的日期统计数,并在生产部办公室内一台电脑上的U盘调取到该企业内部用于统计投料量与生产量的2016年三胶生产记录,该记录详细记录了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生产三胶(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投料添加情况,其中出现多个物料代号。该记录反映出企业在生产鹿角胶与龟甲胶时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驴皮D胶。 针对记录中的物料代号与添加问题,检查组对其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在鹿角胶与龟甲胶的生产过程中 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达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而又能规避检查的目的。 2、该企业称其违法添加行为是由于龟甲胶、鹿角胶不易凝结成型。2014年之前,在龟甲胶、鹿角胶中添加黄明胶(牛皮胶)作为助凝剂;2014年之后,因阿胶中增加牛皮源监督检测项目,为避免添加黄明胶对阿胶的影响,则改为添加阿胶,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龟甲胶、鹿角胶监督检验标准实施之后,添加量调整至5%;2016年3月之后改为添加骆驼皮胶(驴皮D),添加量约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义为高配,市场售价较高,其余均为低配,同时还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况。 企业为了不留证据,在采购付款、验收入库、生产检验等环节均未留存相关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主要添加物驴皮D为骆驼皮。验收经相关人员称重确认数量后入库,不填写请验单,不记录物料台帐,供应部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由财务经理按照驴皮款的付款事由进行付款。提取车间相关人员领用不填写领用记录,一次性全部领取库中的骆驼皮投料生产,亦不填写相应的生产记录。
四、涉嫌编造、篡改批生产记录 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进入湖北康源药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内容对2016年3月的浓维磷糖浆(批号1603206)与2015年11月的龟甲胶(批号1512051)等批生产纪录进行修改,在龟甲胶(批号1512051)批生产记录封面有“报告单上请验日期应是1月24日”标注字样;现场另发现在多页空白纸上手写的自2014年以来所要修改的批生产记录的人员分工、品种、批号、修改的内容等。
五、其它问题 1、用于胶剂含量测定的赛默飞U3000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修改过系统时间,涉及批次为2016年9月16日检测的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2016年10月13日检测的龟甲胶1605011及阿胶1604271,主要原因系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两批产品已经发货,但含量测定图谱不全,后通过修改系统时间方式进行补充。 2、中药材鹿角、龟甲未按规定留样,批号1501191、1501201、1501211产品未留样;阿胶(批号1403081)稳定性考察留样数减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数跟实际数量不符;2014年“三胶”产品稳定性考察均未做24个月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用恒温恒湿间空调故障,检查时未运行。 处理措施 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湖北省局进一步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立案调查。
乌海市维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通知,收回乌海市维德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
据了解,2016年12月8日-9日,经乌海市药监局检查,发现乌海市维德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管理混乱,擅自降低生产许可条件,在组织机构、物料管理、生产销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关键环节存在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决定依法收回乌海市维德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并要求该公司要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GMP执行力度,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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