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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关注: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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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24 0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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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四叶花 于 2017-2-24 09:56 编辑

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7年02月23日 发布   http://www.sda.gov.cn/WS01/CL0778/169868.html?from=timeline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4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附件: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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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7-2-24 1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说:文号应该属于企业财产一部分吧,前期多少还是进行了投入的,因为长期空闲着就强行拿掉个人觉得有点不妥。房产行业能来这么一招不,有些同样也是长期空着。
我感觉很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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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24 10: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越短,问题越大。突然想起年前美食节中的一个美食“虾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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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2-24 1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十年不生产,今后也不准备生产的文号作为无形资产存在的意义不大,还要进行维护,自己注销不舍得,被强制注销也不错啊,减轻企业及注册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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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24 12: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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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2-24 15: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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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1: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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