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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巍] 对药品管理法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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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8-21 1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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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6-8-21 11:54 编辑

太久脱离工作一线,感觉好多专业日渐生疏,近日突然想看看药品管理法,于是重新阅读了一下。记得上次看药品管理法大概也是67年前的事情了,这次再看,感觉多了好多思考,也有一点疑惑,不多,就一点。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我理解:该条款编定的本意,可能是为了保证公平的裁决,如果对检验结果有质疑,可以找其他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但是法规条款这样写,也许会给一些人认为变成了更高行政级别的裁决,也就是可能误认为如果对地方检验机构结果存在质疑,可以申请省里复检,如果对省里检验也存在质疑,可以直接向国家级的机构再次提起复验。有点儿像法院判决一样,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然后逐级诉讼。

这条之所以这样制定,也许还有一种假设是认为省里检验结果比地方更具权威、国家比省里根据权威,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评价的依据是什么呢?我有些疑惑,也请圈内专家给予指点:

我认为,无论是地方药检所、还是省里药检所、还是中检所,所具备的法律资格应该是一样的,因为:
1、 仪器:无论什么级别药检所,所购买的仪器,都应该是经过验证合格才可以使用的;
2、人员:无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还是高中,肯定要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的吧;
3、方法:都是药典方法,即使不是药典方法,也要确认验证合格后才可以使用吧。
4、试剂对照品:应该都是中检院或者具备资质供应商审计合格认可的吧。
5、检验环境:不用问,也是经过确认的吧。

我的一点疑惑就是:检验是一个技术活,都是培训合格上岗,各种验证确认都合格才可使用,不能用行政级别去管技术吧。凭什么认定行政级别高的,就一定比行政级别低的更具权威性?我认为,在法律效力方面,无论国家、省里还是地方,应该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认为地方低一级机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不如取消。

绝无挑战药品管理法之意,只是对于这一点,的确心存疑惑,造成条款误读?求圈内专家指点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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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1 11: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法律就这么规定的,初检复检单位权利义务不对等,复检程序也不一定合规,像无菌可见异物检查,本身就有概率性,还经常有企业拿着挑出来的的产品去复检以推翻初检结论,初检单位完全就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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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1: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式的权威,现在招标需要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也是至少需要省所出具,地方所不行一样。
本来技术就无所谓级别高低(如有些高校学科一样),如果从积极态度理解,可不可说省所、中检所毕竟不是一般人员就能进的,这些人相对比地方所见识丰富些(当然一些地方所也有能人,但从整体素质来说毕竟还是无法与上一级比),对某些操作细节更加严谨点,还有就是为了避免地方主义,给大家一个更加公平理论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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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1: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我真的有不同看法。虽然我也认为检验技术和设备,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具有的行政效力是不一样的。就以你的企业为例,如果对市场抽检结果质疑,初级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要是对你们不利,你们肯定是不接受的,肯定是找对企业有利的当地省级机构检验,若当地省级机构的结果对方不认可,最后也只能是国家级机构的结果,能让双方可以接受了。讲个玩笑话,初级检验机构敢接你们的复检要求吗?我认为是不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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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5: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版主的这个意见有点不认同
1、行政级别越高,其检验能力、经验、设备先进性、公正性等一般都会更高
2、并没有说一定要“往上”申请复检,可以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我想理论上来说向任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都是可以的,但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如果允许设么做的话,那么可能都去到自己的“本土”或“关系户”处申请复检了,其公正性将得不到保证
3、其他情况也是同样道理啊,比如:不服法院判决,也是向更上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内部也是,一个检验员检验存疑,肯定是组长或主管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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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有个例子,可以看的更清晰些。两个国家的产品打贸易战,肯定对对方的检查结果不认同,谁都希望以本国的检查为准,若两个国家实力相近,那就是没完没了的扯皮。最后,能接受的只能是国际仲裁机构,但是不能说该国相关机构没有存在意义。话说回来,地方药检所的检验本来是有法律效力的,就是因为企业对市场所在地药检所的检验结果表示了质疑,这个法律效力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在这样情况下,企业找自己当地的药检所复验,这个结果的有效性对方药检所也是一样表示质疑的。所以事情就成了对双方的一种仲裁方式了,也只有上级机构的意见才能让双方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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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1 10: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与统治皇权叫板的节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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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玩笑,真心请教讨论。有人说,是为了更加公平的仲裁,类似于不同实验人的复验,为什么两个地方级药检所互相检验不可以,非要上一个行政级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2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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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1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8-21 10:34
这是与统治皇权叫板的节奏啊

不开玩笑,真心请教讨论。有人说,是为了更加公平的仲裁,类似于不同实验人的复验,为什么两个地方级药检所互相检验不可以,非要上一个行政级别?

点评

中国的国情你还不知道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2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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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蒲公英 发表于 2016-8-21 10:50
不开玩笑,真心请教讨论。有人说,是为了更加公平的仲裁,类似于不同实验人的复验,为什么两个地方级药检 ...

中国的国情你还不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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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8-21 11: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以前没想过这事,以为理当如此一样,这么一说,真是,不知其它国家是怎么规定的,法院有中院和高院,药检所的设置是这样吗?不清楚,期待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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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1 1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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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8-21 22: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硬件、软件、人员素质上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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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6: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你行就行,说你不行你自己可以上访!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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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4 11: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硬伤,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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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6: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 检验 是一个技术活,理论上结论(检验数据)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符合条件(或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出来,其结果皆应无差异,在任何一处实施检验皆可。但目前 你所讨论的前题是,已经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了。所以,必须下级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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