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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6-7-18 18:22 编辑
建市罚字[2016]46号
被处罚人: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沈伟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孤山路2号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2015年8月12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15号)认定,你单位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设计文件;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6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46号)。你单位于2016年6月24日签收了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吊销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13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7/t20160715_228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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