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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6-7-7 10:18 编辑
近日,GZFDA发布《关于加强药品生产数据可靠性管理的通知》
某市发布数据可靠性管理:缺少审计追踪功能须尽快升级或更换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0271&fromuid=19880
总共5条,除了需要全过程规范操作,确保数据可靠性之外,关键点解读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快数据可靠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要求。
2、物流企业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需设置权限。
3、生产环节加强校准与维护,确保数据可靠。
4、检验环节液相气相等应设置权限,启动审计追踪,缺少审计追踪功能应升级或更换系统。
5、2016年8月1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可商榷之处:
1、哪些必须使用电子记录?哪些必须使用权限设置?哪些必须使用审计追踪?
肯定不是全部都必须。
那么所有计算机系统尽可能都设置密码权限,必须具有权限设置和审计追踪功能的,可以类比“气相、液相”设备,其它不必强求。
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时间,不可能一刀切把所有没有“电子数据、审计追踪”功能的设备仪器淘汰掉,不符合客观规律。
是不是可以参考:
因为数据可靠性应该是包含药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研发注册、生产制造、物流与GSP、临床用药……”,包含所有的GXP,都应该数据可靠,否则……
3、数据可靠性,是否应该和药品追溯体系一块儿说,追溯体系靠的就是“数据”,是“信息流”,是“药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数据,数据不可靠,追溯体系就是一个摆设。
4、“不需要作假”,永远比“不能作假”更重要,谁来创造“不需要作假”的条件,人人有责!
5、监管部门不能助长检查员流行“有罪推论”之风,也不能用“数据可靠性”硬件缺陷来搪塞“故意作假”行为,这并不是一回事儿。
无罪推论·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如果证据确凿,就可以格杀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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