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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学习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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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2-26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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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6-2-26 13:09 编辑

近半年的变革,跨度太大,很显然许多新证并没有配套措施的出台。不过呢,一大早的,这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算是点起了一盏小小的灯火,好歹一直在问的“一致性评价优先审评审批渠道”有了声音。午餐时间,午睡不如读读新证吧~先说一句感悟:我在想,有没有对企业来说有研发上市价值,但走不了优先审评审批的产品?暂时没想到。有人想到的告诉我。之前出过一份征求意见稿,大家还记得吧?这次一看,似乎有点不认识了。不管怎么说,先来看看。似乎……加入的部门多了,加入的情况多了,连坐也实现了,CDE的权限大了……对了,2015年230号文说2015.12.01可以开始申请的,这次晚了一点。但有总比没有好,对吧?不过申报请谨慎,可能先例,可能先烈。毕竟早申报,优先审评,优先核查,查到做假三年产品连坐……目前的临床核查情况,大家也看到了嘛~临床规范不做好,配套法规、监管,对临床基地的管理,药企自身临床药学、医学部的实力不增加,要成为先例还是有一点难度和风险的。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符合化药新分类,鼓励全球新)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落地很重要,这样就能掌握整体数据,拉动产业)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企业急,不能等在排队上,让专利药过了专利期还独占市场卖高价)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

学习重点:明确了欧美同步“获准开展”的“新药”,以及“同一生产线”出口欧美的生产品种注册申请。看起来欧美药监部门等同于咱们审评方的义务外包单位了。也对,毕竟人家看过一遍资料了,我们这里就能快点就吧?其实我想问,如果基于阴谋论,欧美先让你上临床,然后再叫停……欧美之后叫停,中国的也停?还是只要让欧美获准开展,然后即便在欧美发生严重事件或者操作过程被质疑之后被责令停止,我们国内的停不停?据说英国在闹着脱离欧盟……
“清晰临床定位”,其实我很高兴看到这条。啥都治疗的神药是没有特权的,这是好事。不过中医药理论是平衡,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泻火,也许适应症真的很多……第七条,一直都有,但在以往的审评中并没有看到明显优势。坦白说,太多的优先审评,如果CDE人员力量跟不上,那就跟没有优先没差别。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1.艾滋病;
  2.肺结核;
  3.病毒性肝炎;
  4.罕见病;
  5.恶性肿瘤;
  6.儿童用药品;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学习重点:顶层设计以儿童药为主的企业可能遇到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了。不过明显的临床优势怎么界定呢?儿童用药的难点在临床,这个优先审评审批的条款算是监管部门能给出的一大支持了。确实,药监局没义务管临床能不能完成,入组顺不顺利这种事对吧?
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加上儿童药,以及第一种情况的各种新药、仿制药……基本上就是患者所有用到的药品一网打尽了。那些中青年人用的常用药,那是一致性评价完成后市场都不缺了吧?

  (三)其他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学习重点:很清楚了,一致性评价还是要走审评审批途径的,所以2018年下半年,CDE很忙吧,肯定集中递交咯~临床自查核查项目中,“主动撤回,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既然有原研药,这个说的是仿制药上临床的项目是吧?看着和一致性评价的表述差不多,小妖眼神不好,一瞬间花眼了。咳咳,强调一下,我是知道一致性评价范围是2007年以前上市基药目录仿制药固体口服……好吧,这里说的还是和原研药的比较,也就是说是那些仿制药上临床,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我在想,哪些仿制药产品是要上临床的呢?原来的三类新药,现在的仿制药,也或者那些新分类里的2类。恩……总之在这次临床自查核查里有多少这样品种,主动撤回的,大家梳理一下,既然有的产品可能改了晶型、酸碱根、剂型什么的,这些产品可能要“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也许有些麻烦。
至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品种名单的出台,扯上了卫计委、工信部、CDE。我们期待能出台,而不是想以往某些中药复方目录那样等到日薄西山。

  二、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三)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

学习重点: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抢第一哦~完了被关门了,关门了,也没说啥时候开门。开撕吧,各位!不过记得,一个造假,三年内连坐,其他品种不得优先审评审批哦。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申请人可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对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I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沟通交流的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并形成初步意见,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沟通结果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药审中心自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被确认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
  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
  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学习要点:看起来今后CDE会开放很多,会有很多会议。就是不知道会议谁来开。企业肯定希望审核该品种的审评员来开,不过他有时间开会,那么多产品优先审评审批……很可能开会的和审评的不是同一拨人吧?

  2.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完成后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20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应于5日内送达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

学习重点:这次把中检院扯上了?这篇文件看起来,能够优先审评审批的产品是不少的。看起来药检系统,包括省所和CDE都是责任重大,权责重大,整体级别要提升的节奏。

  3.仿制药注册申请。
  药审中心自仿制药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学习重点:这条好。要求企业一次性递交材料,也要求自己一次提出补充要求。可以赞一下。

  4.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请,审评人员应在10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在临床试验阶段,药审中心应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学习重点:这种急需特需,CDE可是提出了“保持沟通”,指导、督促。那就是……过程监管开始咯?辛苦CDE了。

  (四)报送。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

  (五)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一)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审评人员不与申请人私自交流。对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

学习重点:私自交流被禁止。网络咨询平台,沟通机制,这些我们需要等待,期盼出台。


  (二)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如二者接收时间不同步,以最后接收时间为准。

学习重点:联报。看起来尘埃落定了。以最后时间为准,所以别再问能不能先报一个占位,然后说更换了API供应商,希望以制剂申报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

学习重点:3年内,连坐哦~一个品种造假,其他品种不受理哦。

  (四)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

  (五)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

学习重点:喜大普奔。日本、台湾那些儿童药,要进来简单多了,恭喜各大进口儿童药企业了。记得要落地生产更好哦,我们欢迎。但是……进口药使用境外临床数据来支持中国批准,简化了中国的临床之后,国内仿制药怎么做一致性是个问题。比如,CE是要做成人的,还是儿童的,或者儿童的PPK。我们仿制药企业是不是应该想想怎么去仿制,或者直接创新做新药呢?有些儿童用药的孤儿药,既然是孤儿药就代表用量不大,利润不大,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仿制,应该兴趣都不大。药监部门不妨想想,能不能出一个目录,让企业生产,对一些老牌企业进行计划经济,定产包销。
  (六)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


  (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恩……什么产品对药企有价值?除了社会道德感,急需的,有临床价值的,国内紧缺的,有政策优惠的……制剂品种,有上市价值的产品类型,几乎在这个文件里都能找到优先审评审批的条款。小妖似乎可以猜测,CDE权限会大增,且人员会激增,否则很难起到真正的“优先”优势。进口儿童用药可以用海外临床数据了,这个决定,我想监管部门是下了决心了,特别是其中除了欧美还提到了“周边地区”,日本、台湾的品种,少了一道障碍。其中有一条,强调了新药生产申请,药检必须90日出结论,也就是说药检可以插队,药检部门需要配合,各大省所也会配合。而临床急需目录需要卫计委、工信部一起工作,这次的措施不再是单纯的单部门新政,而是一次联动。其中大家关心的一致性评价完成是否要审评审批也已经明确,连坐是否会实施也明确了,包括原先某些公司习惯的先API+制剂联报,临时补充、撤换API数据占位的现象也做出了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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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6 11: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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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2-26 11: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词太专业,看不懂,不想看,主要是与自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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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6 1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这种通知好啊,既能把事办了又不会地动山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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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3: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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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2-26 1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CFDA拍脑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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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4: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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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 1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很专业,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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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6: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很专业,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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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 17: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政策持续跟进,雷声大雨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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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09: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利好消息,对高端企业很有帮助,有利于医药产业化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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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3: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路过,但是还是仔细阅读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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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4 08: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优先审评的文件国家局是怎么考虑的,首先是正常的审评时间要能做到了,如果优先审评的时间都慢于正常法规规定的时间有意义吗,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忽悠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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