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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容器安装报检的相关说明 针对压力容器属于承压类容器设备,所以必须得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部门批准,由相关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方可通过报检。 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安装单位义务向政府职能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办理安装告知。(向所在辖区内的质监部门告知);待质监局特设科批复后由特设科人员到施工现场确认监检后开始进行容器安装。 具体程序步骤: 1.办理施工告知: 当安装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表》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单位地址、邮编、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贰份(加盖单位红章)附表格:《办理告知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从办理告知到授理告知、登记,职能部门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施工监检: 在经过质监部门授理登记并同意施工后,安装期间质监部门将负责对安装单位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及不定时的跟踪监检。 3.竣工验收:在安装单位完成压力容器安装后,将按规范对压力容器安装进行自检,包括水压试验或气密性试验。自检合格后,约质监局相关人员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验收。 从验收合格到相关竣工文件完成交接,政府部门承诺在45个工作日出具容器安装监检报告。(在此项竣工文件出炉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安全附件检定资料,如:压力表、安全阀的检定报告) 4.容器办证:收集相关容器使用办证资料(容器出厂资料、安装监检报告和有效的安全附件检定报告等)到辖区质监局进行使用登记办证。经辖区质监局受理后,政府部门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