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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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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附录是不分剂型的, 所以, 附录里新的东西,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也都是对固体制剂的新规定哦
第三节 同步验证
第三十一条 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如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
第三十二条 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同步验证批次产品的工艺和质量评价尚未全部完成产品即已上市,企业应当增加对验证批次产品的监控。
个人理解呢, 要是做同步验证, 你得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你做的这个产品的同步证明是属于极个别情况, 要写个文件对这个同步验证的决定的合理性作充分的解释并让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签字批准(这个文件是啥子文件? 工艺验证方案附件吧~~~), 还有呢, 做完了也还没完事儿, "增加对验证批次产品的监控", 隔几个月抽个留样样品检检吧~~
至于持续工艺确认同回顾性验证的区别, 个人理解呢, 回顾性验证是纸面上的工作, 把批记录拿来里面的数据汇总出来分析分析统计统计, 持续工艺确认是真得做点儿什么去. 不能再是那种验证完了就不管了爱咋生产咋生产去到期了总结一下批记录就OK了~~~~
关于持续工艺确认需要仔细FDA和EU出的PV指导原则, 反复读三轮的十几遍, 能理解深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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