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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关于集团内部共用检测设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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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5-26 15: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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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关于集团内部共用检测设备的问题,一集团3家企业,都在一个区,打算共用一套检验设备,检验人员为各自的,这样可行吗?或者说合法吗?

我在国家局和四川省局网站找到两个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5276.html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四川援建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的批复
http://www.scfda.gov.cn/directory/web/WS03/CL0192/70657.html

但只针对铬限量检测设备,我个人 觉得如果部分设备共用可以,但其他的基本的检验设备应该各自配备,还请各位蒲友给答复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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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5-26 15: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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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5-26 15: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是分属不同公司,每个公司应具备成品全套的检验能力,检验设备不全显然是不行的,但是个人认为部分用量较少的设备如重金属、农残以委托检验的方式委托集团内部其他公司还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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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是这样理解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2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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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26 15: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qizhenfeng9835 发表于 2015-5-26 15:35
个人认为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是分属不同公司,每个公司应具备成品全套的检验能力,检验设备不全显然是不行 ...

谢谢,我也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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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5-26 1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方检验也可以啊,符合科学规律,而且难以作假。
就是GMP法规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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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啊,不认欧美的检验,但是认人家的对照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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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5-26 16: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5-26 16:35
第三方检验也可以啊,符合科学规律,而且难以作假。
就是GMP法规不允许。

很奇怪啊,不认欧美的检验,但是认人家的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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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官方制定的,爱怎么玩儿怎么玩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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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5-26 17: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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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5-26 20: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漫长黑暗 发表于 2015-5-26 16:57
很奇怪啊,不认欧美的检验,但是认人家的对照品

规则是官方制定的,爱怎么玩儿怎么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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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5-8 09: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团内几家委托一家,算不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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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5-8 09: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常用的检测设备还是可以,一般就算认为不可行,也不会上纲上线,整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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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王
发表于 2022-7-26 12: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分享,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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