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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5-3-9 10:21 编辑
问题一:“产品是有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也是从片剂的制粒投料日期开始起算,这里面包括了全部的环节,有必要验证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吗?和产品的有效期有何关联?” 个人观点:企业有必要确定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中间产品贮存期限和产品的有效期关联性在于中间产品无限期贮存几乎可以肯定的说,会导致其某些与成品关键质量属性相关指标不合格,极有可能引发用其所生产出的成品不合格,这样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问题二:“有了这个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一旦过期没安排后续生产,这部分产品改(应为“该”)怎么处理?是不合格品、劣药、废品还是什么?” 个人观点:一旦确定了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那中间产品到贮存期后就应该按报废处理,否则制定贮存期就失去了意义。但到贮存期的中间产品未必不合格,其中道理不讲自明。 问题三:“制定这个有效期,其意义是什么?我想到的一点是,防止无限期的处于未定型状态,其他呢,还有吗?” 个人观点:制定这个贮存期是为了防止因中间产品失效而导致整批产品不合格的风险转变成现实,这才是制定中间产品贮存期的用意所在。 问题四:“大家都做这块的验证吗?怎么做?如何判断结果是有效、合格的?” 个人观点:确定中间产品贮存期这项工作是必须要做的。 在98版GMP中也曾出现过大意为“无效期物料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新版GMP中被取消了,为什么?因为其缺乏科学依据。如果仅通过拍脑袋想当然地确定中间产品的贮存期,不但对保证药品质量没有帮助,甚至有可能造成质量风险。 对于中间产品贮存期的确证其实很简单:将中间产品在规定贮存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考察,定期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直至不合格,然后把贮存期限定在一个“保险”的时限内。 对于“如何判断结果是有效、合格的?”这个问题,值得大家一起深入思考。因为这里有一个必须注意的大前提:就是所制定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必须真正能够控制住中间产品质量,尽而才能真正确保成品质量合格。 而我们很多制药企业在制定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时也是很随意的,检测指标往往不能与最终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挂钩。因此,那些做过这项验证的企业即使通过验证,找到(或证实)了符合企业自己制定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的贮存期限,中间产品在经过验证的贮存期内使用也未必能够确实保证成品质量,这是一个必须引起我们制药人注意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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